陈村一位68岁的老伯跳入河涌将落水幼童救起,两人均安然无恙。然而因被救幼童没有留下任何资料就离开,却让警方欲为老伯申请见义勇为奖遇阻。这种好人好事的后续尴尬颇引人感慨。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确认为见义勇为,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从民警“缺乏被救者的信息将为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增加难度”的说法中可隐隐觉察到,如果没有被救者的证明材料,确认的难度将很大。
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出来呢,是否就没法认定了?很难说。无*有偶,28年前,武汉市民方俊明为救假装落水的儿童,造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由于被“救”男孩的家庭仅口头承认过失,始终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致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确认,直到去年年底,头发花白的方俊明终于拿到迟到的见义勇为证书。要是李伯的被救者也始终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要确认李伯见义勇为,看来真的有点难。
28年等一证的无奈凸显制度的冷漠。为避免类似的无奈在李伯身上重演,如果短期内当事人没有主动与陈村公安联系,或者陈村公安积极寻其无果,都亟须顺德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能够将此事作为特事特办,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即使没有被救的当事人证明材料,也能确认李伯的救人义举属于见义勇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李伯的救人义举传递顺德正能量,也使破例确认见义勇为的温暖之举显现制度关怀,体现制度的人性之美。●邵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