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实习生谭小玉 为护母亲,小贩激动之下刀捅市场保安,致保安轻伤。日前,惠城**审理这起故意伤人案,被告人因患偏执型精神**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因口角起纠纷
2013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骑一辆红色三轮车,载母亲到东景水果批发市场进货,车开到市场档口之间的车道时,市场保安翟某和同事姚某正巡逻至此。翁某超车,车上伸出的甘蔗头撞到姚某右腹部,双方叫骂起来。
这时,翁某母亲蔡某抓住翟某的手,不停道歉,并拦住翟某,不让他靠近儿子,怕儿子被打。
翟某和姚某都听不懂蔡某说的方言。翟某不耐烦之下,一把推开蔡某,老人倒地。翁某见母亲被推倒,十分恼怒,从座位底下抽出一把刀,捅向翟某腹部。
翟某被捅伤后,姚某用对讲机呼叫人来帮忙。众保安赶到后,将翁某控制住。
保安轻伤
法庭上,蔡某称,翟某过来掐儿子脖子,她才把人拦开,但随后儿子被翟某一拳打到胸口。翟某欲逃跑,儿子见状立即拿刀去追翟某。翟某受伤后,赶过来的保安都围着儿子打,有名保安还抓着儿子的头要往地上撞,她见状上前咬住该保安的手,随后,她和儿子一起被打了半个小时。
被告辩护人亦称,翟某故意推倒被告母亲,两保安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对此,**认为,本案源起双方之间的口角纠纷,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错误,故对该辩护**不予采纳。
经法医鉴定,翟某属轻伤,翁某因患偏执型精神**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获刑并赔偿1.4万余元
**认为,翁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除承担刑责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考虑到翁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翟某经济损失1463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