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法院依照两高司法解释判决一宗盗窃案两年内小偷小摸三次也构成犯罪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杨秀伟通讯员刘颖盈 盗窃达到一定金额会被追究刑责,在江门市,这一“起刑点”为1500元。而江门市江海区**近日判决定罪的一位盗窃犯王某,所偷盗物品价值不过800多元。江海区**表示,虽然王某是小偷小摸行为,但因属多次作案,按照“两高”*新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定为盗窃罪。

王某在江海区金钻辉铸造公司上班,去年4月到9月间,他经常趁下班无人之机,伙同同伙张某,将车间存放的不锈钢模头及不锈钢成品、废料私自带出,藏匿在出租屋里,然后寻机将物品变卖。去年9月25日,王某、张某又从公司车间偷了一个模头及一个成品,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人赃并获。经查,王某、张某从金钻辉公司共盗窃了304不锈钢模头共68.605公斤、202不锈钢模头共17.495公斤、201不锈钢模头共3.06公斤、304不锈钢成品共0.6公斤,经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884元。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金钻辉公司。

江海区**认为王某、张某“多次盗窃”,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两人在归案后如实供罪,涉案物品也已退还公司,并主动缴纳了罚金,江海区**决定对两人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两人各处罚金1000元。

**表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在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确定,而修改后的“多次盗窃”依据立法精神,并不要求数额标准。根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高人民***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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