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杨秀伟江门市民刘女士2008年初将其房产出售给香港市民施先生,但该房产其后因江门对境外人士实施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过户,刘女士6年后又起诉要求收回房产。该套房产出售时每平方米单价不过1000多元,6年间大幅升值,施先生**返还房屋,并反诉要求刘女士协助完成过户。2010年江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后引起的这一*宗涉外房产纠纷案近日终审审结,江门市中级**以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为由判决施先生败诉,判令其退返房屋。
案由解除6年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2008年1月,刘女士与施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蓬江区天龙三街的一处房屋作价11万元转让,施先生交付1万定金。同年4月,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1.2万元,其他内容与原合同一致。2008年4月25日,双方还办理了委托**,刘女士授权施先生的儿子代办房屋过户等手续。
2013年9月,刘女士向蓬江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施先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其房屋。刘女士表示,施先生在2008年4月25日又付了10万元房款,尚欠2000元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同时,施先生的儿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施先生为香港公民,2008年在江门已有多套房产,按照江门市限购政策规定,施先生实际已无法取得房产,双方合同无法履行。
施先生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解除,他实际支付了11.2万元足额购房款,除1万元定金外,其他10.2万元分2次付清。施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确定其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刘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长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施先生表示是因为刘女士在交付了房产证后,又单方面向房屋管理部门挂失房产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蓬江区**一审查明,施先生名下在江门市的房产共有11处,购买刘女士房产虽尚欠2000元购房款,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能因违约解除合同。对不能办理过户的责任问题,蓬江区**一审认为主要在于刘女士,并于2013年12月一审判决施先生向刘女士偿付房产款2000元,刘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终审限购政策致合同无法履行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广东江达律师所主任张中强表示,按照江门对境外人士的限购政策,境外人士在江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而施先生在江门共有11套房产,因此已不可能在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与刘女士之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江门限购政策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签订合同后,刘女士已将房屋交付施先生使用并办理了过户授权**,已完成了合同义务。此时,办理过户的主动权已转移到施先生一方,从公平、合同的角度出发,其后出现的因政策原因而无法过户的合同风险,不应由守约方即刘女士一方承担,因此应予解除合同。江门中院终审因此决定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原被告双方购房合同,判令施先生返还房屋,刘女士返还11万元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