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张广军实习生谭小玉通讯员罗亚鸼房耀庆 一男子在惠州三区一县多处偷拆他人车牌并藏匿,留下联系方式,向车主索要100到300元钱财,收到汇款后其才告知车主车牌位置。昨日,大亚湾区法院对该男子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杨某29岁,揭阳普宁人,去年8月至今年1月期间,杨某在大亚湾、惠阳、惠城、博罗多地盗拆他人汽车牌,随后将车牌藏匿在附近,留下联系方式,要求车主汇款100到300元不等到其指定账户,若车主照做,便告知其车牌藏匿的位置。
大部分车主怕补办车牌麻烦,均应盗车牌者的要求,给对方账户内汇款以“赎”回车牌,使得杨某有了可趁之机。今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才在大亚湾被抓。在已查明的杨某累计12次作案中,有6人向其汇款,汇款数额最少的100元,多的300元。
大亚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藏匿他人车牌,并以此要挟车牌所有者,利用他人怕麻烦的心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官解案]
多次敲诈不论金额即可入罪
由于车牌贼实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小,仅有几百元,往往达不到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此类案件危害相当大,也是近年来的新型刑事案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列入了打击范围,不论行为人的每一次敲诈勒索行为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即可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