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张钊实习生戴晓诗通讯员史慧敏陈亮 每年6-10月份,用人单位须向在高温条件下劳动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但部分用人单位认为高温补贴只是可发可不发的单位福利。近年来,涉及高温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以从化**为例,2012年审理此类案件90件,2013年审理101件,2014年截至7月审理95件。
阿伟(化名)曾在一家生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做工,2013年6月,他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阿伟认为,公司应向他支付近两年的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称,公司在生产车间内装有**空调,夏季高温工作的时间都开着空调,工作环境温度在25-28℃之间,车间的劳动者并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阿伟反驳,车间虽然安装了**空调,但大多数工作时间都未开,以至于很多工人在夏天都只能自带风扇。
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且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二年的高温津贴发放情况。
阿伟要求公司支付2011和2012两年的高温补贴。该公司提交了2012年的证明,仲裁委采信了,但公司未能提交2011年的相关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阿伟2011年的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