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停止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授权制度“三变”惊奇

2014-08-09来源 : 互联网

8月1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称,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虽然对于此次工商总局叫停经销商备案,在业内看来说法多多。一部分认为新政的**与目前国内汽车市场环境有关,是反垄断风潮砸下的又一记重锤,影响大到可以让4S店遭遇****;一部分则认为光是从取消备案角度,还无法动摇目前总经销商对汽车市场的支配与话语权。新政对于目前的汽车行业,到底刮的是台风还是微风,不妨先看看新政带来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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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变打破了垄断赖以生存的理论依据

新政所带来的影响力大小,除了受政策本身所蕴含的内容影响之外,与政策什么时候**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眼下,在汽车反垄断调查来势正猛之时,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停止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无疑让外界认为是汽车反垄断的*好助推器。

其实这种占据主流的推测不无道理。早在年初,由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牵头开展的对**汽车的反垄断调查便已经开始。今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数据,公布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高“零整比”达1273%。

随着7月25日路虎宣布旗下三款旗舰车型平均降价20万元,奔驰、奥迪等豪华品牌先后下调保养价格和售后备件价格,都说明这次反垄断调查已初见成效。不过在外界一片叫好的赞誉声中,一个政策性尴尬却让反垄断调查背负了自相矛盾的嫌疑。因为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反垄断法》在条款上存在矛盾。

要判断一个企业的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垄断协议,比如分割市场;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对不同地区经销商采取区别定价的措施;三是经营者集中,比如一个并购交易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目前汽车市场上车企对经销商限定*低价、强制使用厂家**的配件等横向和纵向的限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构成了实际垄断。但是,根据既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厂家与总经销商的做法又是有法可依,甚至还可以从为维持品牌形象的角度,在《反垄断法》上也找到突破口。

政策上的矛盾,导致对汽车反垄断的界定一直模糊不清。而此次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告》不仅认为是政策松动的信号,也打破了汽车厂商实施垄断赖以依存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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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打破了一店只能卖一品牌的销售格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告,自8月20日起,工商总局将**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将在9月份*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目前,根据既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一家汽车4S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汽车。不仅如此,汽车品牌经销商还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如有违约,经销商还将面临来自厂家与工商行政部门的多种处罚。

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的10多年间,基本奠定了国内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也由此滋生出因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而厂商关系紧张、经销商**空间遭受挤压等诸多问题。

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传统一家4S店只卖一个品牌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一家店可以卖多个品牌的汽车,“汽车超市”、“汽车大卖场+综合维修厂”等销售模式将成为新兴发展方向,新政策对汽车未来销售模式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支持。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则可以像买其他商品一样,在同一卖场实现货比三家的购车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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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变打破了厂家对经销商的支配权

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受《办法》中多项实际条款的限制,经销商一直在与厂家的利益博弈中扮演着弱势一方的角色。而厂、商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也*终未能实现*大化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初衷。

根据现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除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开展连锁经营还要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不仅如此,在网络规划与日常经营等方面,品牌经销商也要严格执行授权合同条款。换句话说,即使是霸王条款也要接受,若不接受就只能看着经销权被剥夺。

如此一来,无论进口整车、合资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汽车,《办法》将设立和控制经销网络的权力赋予汽车制造商及其总经销商。经销商要想成为某一品牌的“代理商”,就一定要符合厂家所定条件。4S店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经销商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取经营资格,不得不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汽车供应商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

正因为如此,早些年因为汽车市场的高速增长是出于对自身弱势地位的不满,国内经销商此后数年间不断通过行业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办法》的意见,但一直无疾而终。

随着如今反垄断刮起的行业飓风,经销商因利润变薄与厂家任务不减的矛盾更加突出。虽然早前有《反垄断法》,但这部法规却因多种原因造成执行困难。新政**后,随着厂商之间从单一的上下级关系,变成因为经销商可以在多个品牌中进行选择,厂、商之间的地位将更加平等,汽车企业对经销商的管控也会趋于弱化,来自工商总局对经销商的管理也会放松很多。换言之,纯粹的厂家说了算的市场主体将*终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各个经销商根据市场变化,拥有更多的支配权与话语权。采写:南都记者 杨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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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授权”公告原文摘要

一、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将在9月份*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二、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策划:何羽

执行:杨月娥

南都制图:刘寅杉

标签: 东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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