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将马来华人祖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国土局败诉却不履行判决

2014-08-09来源 : 互联网

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讯记者杨秀伟祖屋在台山市广海镇家乡被拆分并错划给他人,出国多年并已入籍马来西亚的李先生将台山市国土资源局诉至**,要求依照省**契纸确认其所有权。但在今年胜诉后,台山国土局**履行判决,台山**也**立案强制执行,李先生赢了官司,却无力为祖产确权。

祖屋在家乡被错划

李先生今年71岁,因此纠纷从4年前开始已打了几场官司,希望索回其在台山市广海镇祖屋的全部产权。李先生祖屋位于广海镇墟,面积约232平方米,1956年,广东省**曾颁发了该处房产的契纸和草契。1962年,李先生将其中几平方米出售,其后未再处分过该房产。李先生其后移居马来西亚,并委托亲属代管该**物业。

但在1989年和1998年,台山市国土局将该处土地使用权分拆,先后登记给梁某。李先生几年前得知情况后提出异议,2008年,台山市**认定存在错划,其后台山市国土局决定注销梁某的土地使用证。李先生随后向台山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确权,但让他惊讶的是,虽然已确认此前存在错误登记,台山国土局2010年1月却**对李先生产权予以登记。李先生向上级部门反映后,台山国土局2010年7月再次发文,确定对李先生确权请求不予接受。

两次起诉国土局

2010年8月,李先生将台山国土局诉至**,请求判令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确认其对祖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另案起诉要求**认定台山国土局相关答复违法,予以撤销。

台山国土局辩称,李先生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没有依照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按照现行规定,其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完税证明等。虽然李先生提供了广东省**颁发的契纸和草契,但该契约和草契是土地私有制时期房屋土地的买卖凭证,不具土地权属法律证明效力,只能作为一种历史参考依据而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法律凭证。

李先生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国土局答复违法,该案审理过程中,台山国土局2011年8月作出决定,撤销了2010年1月所发的对李先生申请的答复文件。台山市**因此一审决定驳回李先生该案诉求,**认为,国土局2010年1月所作答复是一项政策说明文件,并非终局性的行政决定,该答复对李先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行政行为。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认为,在台山国土局撤销原答复文件后,涉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因此应予驳回。

一审判国土局超时限答复

在土地登记诉讼案中,台山**一审以台山国土局程序违法为由判决其败诉,要求台山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台山**认为,台山国土局2010年7月作出**登记的行政决定时,已经超出了法定时限。李先生2010年6月提起登记申请,依照规定,台山国土局应在7月6日前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但其至7月26日才作出不予登记的通知,且在法庭上未能说明延期原因,因此属于程序违法。

而对李先生祖产的权属问题,台山**认可了台山国土局观点。**表示,李先生所持的省**《印发买契纸》和草契,分别颁发于1953年和1956年土地改革时,而在其后台山开展大范围确权发证期间,李先生没有持契纸和草契更换新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其契纸和草契只能作为历史性的参考资料,不能作为土地权利归属的依据。若李先生要确认两契证的法律效力,应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来确认。

中院认定国土局行为违法

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该契纸和草契合法有效,正是依据该契纸,台山市**才纠正了此前的错误登记,将其视为历史性参考资料,极不尊重历史、事实和法律。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台山国土局以申请人资料不齐为由**登记,而申请人李先生认为资料齐全,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此时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台山国土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缺少什么资料,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登记行为依据不足。江门中院认为,一审**以超时限为由撤销了台山国土局的不予登记决定,但未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全面、正确的认定。

江门中院表示,李先生是否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更正登记,省**契纸、草契能否作为土地权利归属的依据,均属应由台山市国土局依职权审查确认的内容,一审不应在撤销涉案《不予登记通知书》的同时,对该两项内容予以定性和评判,江门中院对该原审判决内容同时予以纠正。

申请强制执行被****

江门中院今年先后对李先生起诉台山国土局的两宗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几个月后,台山国土局仍未履行判决,没有重新审查并就是否为李先生办理土地登记作出决定。李先生代理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彩容表示,因台山国土局不执行判决,其向**申请强制执行,但又被****。

“我们在二审时就申请对土地进行确权,而**判决是要求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还需要国土局来认定确权。”李彩容表示,台山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几个月后仍未履行判决,其曾到台山**申请强制执行,但台山****立案执行,在不立案情况下也就不能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为此她只好向台山**提交申诉状,其后到江门中院也递交了申诉状,“国土局不履行**判决,**又不强制执行,我们赢了官司又有什么用?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台山**有关人士昨日解释称,该案虽然判决由国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行政案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国土局作出,**无法代替国土局。台山**行政庭已就该案与台山国土局沟通,希望国土局及时履行判决,重新对李先生申请确权案作出认定。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而对行政机关**履行判决、裁定的,该法并无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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