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押金没收据 凭借合同赢官司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吕婧 实习生刘世滔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易先生与中山市某公司一车间签订回收废品的合同,结果不久该车间经营不下去,易先生眼看缴纳的5万元押金就要鸡飞蛋打,遂起诉至**。法庭上,被告公司以没有收据为由**支付。中山市中级人民**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曾经履行情况为由,判决珍惜公司退回易先生的押金。

签废品回收合同后遭遇公司经营不善

易先生在三角镇经营废品回收生意,2012年10月与被告公司一车间的负责人许某签了份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一车间将所有的废旧物品回收(包括产品报废、旧设备、废旧挂具等其他废品)承包给易某。并约定易某缴纳押金5万元,押金作为以后所收废品款中扣除,直到扣清。《合同》中还写明,公司一车间签订合同之后,所有废品不得向其它公司出售,如有违反合同,易某有权向公司一车间提出赔偿。

2012年12月,易某在一车间里收购了80个废挂具,“送货单”上显示废挂具的单价为28元,“送货代表”处有“马小燕”签名。后来,中山市珍惜有限公司一车间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导致其与易某签订的合同无法实现。为此易某诉至**,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并要求珍惜公司返还押金47760元(扣除2240元收购挂具款)。

未提交收据如何认定5万元押金事实

法庭上,被告公司认为易某已交付押金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辩称,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支付款项必然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以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但在本案中,易某并没有提供他支付过押金5万元的收据,只是依据《合同》中关于押金5万元的约定,而主张返还押金。

而易某则认为,从涉案《合同》的性质及履行情况来看,可以推定他已交付5万元押金的事实。而且易某在公司一车间处收购80个废挂具,当时并没有收取相应的款项。这证明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从押金中扣除废品价款。

公司应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向易某返还押金47760元。关于易某是否已交付5万元押金问题,**认为从该《合同》的第1点内容“乙方物资公司愿意押金5万元”、第4点内容“甲方签订合同之后所有废品不得向其他公司出售”的约定来看,该合同是基于押金5万元而具有排他性。

虽然易某未能提交公司一车间收取其押金5万元的证据,但从之后易某向珍惜公司一车间收购80个废挂具,珍惜公司一车间并未收取相应款项来看,双方已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可以认定易某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押金5万元给被告公司一车间。综上所述,中山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公司应当返还易某押金4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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