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狗相撞 乘客摔伤 狗主赔偿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陈宇 马路上,摩托车与宠物狗相撞,狗主大叫一声,摩托后座乘客受惊吓摔伤,宠物狗被撞死。伤者将狗主告上法庭索赔,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摩托和狗相撞,乘客摔伤

  家住顺德乐从的陆女士诉讼称:1月10日10时左右,她乘坐丈夫黎明鹏驾驶的摩托车在乐从镇**会展中心对开路段正常行驶,突然霍女士大叫一声,一只狗从对面横穿马路。摩托车与狗相碰撞,造成陆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至今未好。陆女士请求**判令狗主霍女士支付医疗费、拖车费45元、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万余元。

  霍女士辩称,当日上午9时许,自己与宠物狗散步,一辆摩托车从后面直撞过来,撞死了她的宠物狗,吓得她尖叫了一声。“交警来后认为压死狗不算交通事故,撞死人才算大件事,也没有要求前往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霍女士认为,该意外是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应该以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此外,自己的宠物狗是只很温顺的金毛犬,没有攻击原告的行为,所以不属于*安管理条例范畴。

  霍女士还把矛头调转向陆女士。“事发当时她说全身都痛,我叫她去医院验伤,但她**了。事后她拿了一堆发票,有讹诈的嫌疑。就算她从摩托车上跌下来受伤了,那么也应是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霍女士称,事发地点在小区内,机动车进入该封闭地段时速不能超过10公里,也不能逆向行驶。她认为,事件中原告受伤不是被宠物咬伤,而是从摩托车上掉下来受伤的,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没过错 被告需担责

  **调查后表示,从相片上看,事发地点是一个开放式的场所,能允许机动车进入,因此原告乘坐摩托车进入没有过错。而本案事故,交警部门已明确告知依据有关规定暂按民事损害案件处理,故被告主张依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是被告饲养的狗只与摩托车碰撞,致使乘坐摩托车上的原告倒地受伤发生损害,而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被告对原告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经计算,**支持了陆女士索赔中的6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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