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9月1日起施行南沙新区卖地收入要全额留存南沙

2014-08-20来源 : 互联网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6月的草案稿,即将正式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而此前在修订中被删除的金融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有新的补充。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对比6月份市人大审议的草案稿,即将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其中以表述方面的修改居多。

A事权下放 权限下放后不得收回

《条例》明确,广州市**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B决策咨询 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应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C粤港澳合作 港澳相关执业人士可在南沙开展业务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在医疗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将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在教育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教育合作模式;在资质互认方面,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等。

D纠纷处理 涉外合同纠纷处理可依法选择适用法律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条例》,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E试错权 符合特定情形,犯错不追责

类似于此前顺德的**干部“试错权”的做法,《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条例》明确,南沙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等情形的,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作负面评价。至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服从其规定。

F金融政策支持本土企业在香港发债用于南沙建设

金融政策一直是《条例》修订过程中的关注点。即将实施的《条例》中,明确了南沙新区将开展的8大类金融工作事项。其中,拓展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等。

G土地收益卖地收入要做建设资金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此外,《条例》还要求,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部分变化]

《条例》第八条: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行政管理部门向**以上人民**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这句话在草案稿中的表述,则为“及时报请审批”。

《条例》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而在草案稿中的表述则是,“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开发建设”。

《条例》第二十八条: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和社会组织的意见,而在草案稿中的表述则是,“南沙新区应当邀请港澳地区的**和社会组织参与南沙新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时间表

去年5月29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随后草案几易其稿。

今年6月20日,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今年7月31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今年9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施行。

采写:南都记者刘其劲刘雪徐艳

南都制图:陈芳

标签: 广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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