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追讨赔偿 被法院驳回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疯狂公交”追踪

事件回顾

顺德公交司机李联高因不服鸿运公司对其罚款、停班的处罚,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13年8月21日6时许,李联高经预谋携带水果刀来到鸿运公司位于北滘镇的停车场,擅自驾驶公交车上路撞击无辜行人及车辆,致1人死亡、10人轻伤、18人轻微伤、17辆车辆受损。今年6月,佛山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联高死刑,剥夺**权利**。

南都讯记者陈宇去年发生的顺德“疯狂公交”撞人案共造成35人受伤,1人死亡。尽管肇事司机已被判死,但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问题仍在纠缠———收到了总计100万元的赔偿款后,死者家属却认为由慈善会、死者生前服务企业等支付的合计39万元不应纳入100万元的赔偿款内,39万元应由公交公司全额支付,因此将到**起诉。家属在诉讼请求被顺德**驳回后,上诉至佛山中院,日前同样被驳回。法官认为,家属已经依据《调解协议》收到赔偿款100万元。

家属先后共收到100万元赔偿

在“疯狂公交”事故中,**的死者名叫李宣华。事故发生后,发属地所在的北滘医院承接了13名伤势较重的伤者,经过20天的*救,当时年仅18岁的李宣华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记者了解到,李宣华来自广西,*自一人在北滘打工。

2013年9月23日,李宣华的家人与鸿运公司就赔偿问题在北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鸿运公司、广州七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及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旗下)共同向李宣华的家属支付赔偿款100万元。款项分两期支付,**期10万元,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第二期在李宣华尸体*化后两日内支付余款90万元。

2013年10月10日,李宣华的遗体在顺德区殡仪馆*化,但其家人却因赔偿问题上了法庭。

随后,鸿运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家属的账户支付赔偿款合共61万元。2013年10月12日,北滘慈善会向家属的账户转账29万,并备注为“救助款”。2013年10月2日,美的集团工会向家属转账3万,备注为“10月扶助基金”。2013年10月16日,死者家属的账户入账5万,款项备注:“支付北滘8·21公交撞人案件被害人李宣华家属人道主义慰问金”。

2013年11月19日,北滘慈善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慈善会于2013年10月12日汇款29万元至家属的银行账户,该笔29万元是我慈善会受美的集团、威灵公司委托,依照《调解协议》支付的款项。特此证明。”

今年1月3日,美的集团工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美的集团工会于2013年10月2日汇款3万元至家属的银行账户,该笔3万元是美的集团受威灵公司委托,依照《调解协议》支付的款项。特此证明。”

但死者家属却认为,《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收取的现金2万元、慈善会支付的29万元、美的集团工会支付的3万元、威灵公司支付的5万元,共计39万元均与《调解协议》无关,因此引发官司,要求**判令鸿运公司按《调解协议》支付应付款项39万元。如此算来,家属希望总共得到的数额是139万元。

**判决认定家属无理

顺德**一审认为,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属是否已经收到了《调解协议》确定的100万赔偿款的问题。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家属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后共计收到多笔款项合计100万。关于慈善会及美的集团工会支付的款项的性质,虽然慈善会及美的集团工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注有:“救助款”、“10月扶助基金”的备注,但在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慈善会、美的集团工会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慈善会、美的集团工会作为款项的支付方,其当然清楚支付上述款项的真实原因,故其补充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之所以向家属支付款项,皆因受《调解协议》有关当事人委托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至于威灵公司支付的5万元性质认定问题,因威灵公司为《调解协议》的赔偿义务人,且该款项的入账时间在2013年10月16日,即家属收取该款项的时间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故威灵公司支付的5万应定性为履行《调解协议》确认的赔偿义务。至于现金2万元定性问题,从《赔偿款收据》可知,其已经确认收到的2万元现金应从《调解协议》确认的100万赔偿款中扣除。

法官认为,家属已经依据《调解协议》收到赔偿款100万元,驳回了他们主张应由鸿运公司支付39万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家属随之上诉至佛山中院,但同样于日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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