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的哥三少年获刑5年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朱鹏景实习生王靖豪通讯员谭炜杰 打的后行至半路对司机进行*劫,三少年三次*劫的士司机和便利店,*终被抓获。记者昨日从珠海中院获悉,该案目前二审完毕,三人以*劫罪分别获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庭审中,其中一人表示,无力支付3000元罚金希望能免除。

索财遭拒掏刀**

2013年12月5日,檀某、莫某杰、莫某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村路口乘坐刘某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香洲区吉莲路四中附近路段,坐在后排的莫某杰让刘某停车,并向其索要*财,遭到刘某的**后,坐在后排的莫某从身后抓住刘某的衣服对其恐吓,坐在副驾驶室的檀某掏出弹簧刀对刘某进行威胁,莫某杰趁机*走刘某*包内的人民币250元。所获赃款三人共同分赃和挥霍。第二天,三人又以同样方式*得谢某150元。

2013年12月7日,檀某、莫某杰、莫某行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乐欣便利店,三人假装买东西进入该便利店,莫某杰假装挑选商品并准备付款时,檀某搂住被害人李钦的脖子并用弹簧刀顶住其身体进行威胁,莫某杰拿起酒瓶对李钦进行恐吓,三人共同*走该便利店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和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后将黑色苹果4手机销赃,所获赃款三人共同分赃和挥霍。

2013年12月12日,三人被抓获归案,警方从檀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一人请求免除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檀某、莫某杰、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劫罪。但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以*劫罪各判处檀某、莫某杰、莫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在二审审判时,檀某提出,自己患有先天性残疾,智力有缺陷,口齿不清,与人沟通困难,是从犯。而且自己从小被亲生父母遗弃,由年迈的养父母扶养长大,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金,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并免除罚金。

二审法院表示,檀某虽身体有残疾,但并无证据证实其无行为能力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在三起*劫共同犯罪中,三人互有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其所提家庭经济困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为对其免除罚金刑的依据。若其确因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可在执行阶段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量刑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三人年纪轻轻便走上犯罪道路,青春的大好年华即将在牢狱中度过,不禁令人惋惜。虽然三人犯罪有家庭疏于管教、缺乏社会关爱等多方面原因,但从根源上看,与其三人好逸恶劳、懒惰、不能自食其力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不无关系。判决对其三人在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予以区别对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希望三人能正确对待判决结果,将其视为直面错误、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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