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要“河长制”更要“河长治”

2014-08-23来源 : 互联网

头头是道   (热点狙击,有头有路)

新闻回放:市水务局近期回复人大代表建议称,全市近50条劣Ⅴ类河涌将整*,全面实行“河长制”,划分并落实**干部的*水责任,由市长担任市域内主要江河的责任河长。(《南方都市报》8月21日)

“全市近50条劣Ⅴ类河涌纳入整*计划,市长将任市域主要江河责任河长”的信息无疑给关注朗滘河*理的人大代表和公众以积极的信号,但中山*水启动“河长制”,市长变脸“河长”真的就是灵丹妙药吗?

中山市不是**个实行“河长制”的城市,该做法*早是江苏无锡在太湖蓝藻事件**后的创举,随后,松花江、淮河、辽河、滇池、巢湖等水域,都以其为蓝本,建立了各自的水污染防*责任制。

一般认为,“河长制”有利于调动行政和经济资源,解决突出问题,推进河道综合整*,这也是该创举受到不少城市推崇的原因所在,不过,“河长制”若果真是灵丹妙药,那么,我们还要那么多的环保法律法规吗?如果该创举是权宜之计,是不得已的选择,那么,又何以受到如此多的城市推崇呢?该创举又是如何从一个地区蔓延到如此广泛的区域呢?学习者如此众多呢?对此,该如何审视?秘密何在呢?

乐观的想象是,中山实行“河长制”后,可以有效进行环境污染*理,改善朗滘河水质环境,但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河涌保护之间的重重矛盾吗?从长远来看,我们要尊崇法律法规还是继续膜拜“河长制”呢?

就笔者的观点,“河长制”在中山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环境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软弱与尴尬,而对“河长制”的莫名崇拜有着人*的嫌疑,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制度化、常态化*理,而是一种变相的行政依赖,更衬托着长远*理环境污染的公众忧虑和无奈。

从本质上看,所谓“河长制”无非是想依靠市长的权力压力逼迫各方或主动或被动投入到朗滘河*理中,尽管可以收到一时的成效,但随着权力高压威力的减退乃至主政官员的“换位”,都有可能让“河长制”的功用消失,*终重蹈环境污染的覆辙。这恰恰印证着离开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刚性功能,单一依靠个别权力者的高压决非长久之策。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公共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缺乏有效制衡而造成的,因此,笔者以为,“河长制”只具有暂时的作用,惟有强化制度的刚性和法律法规的威力,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水平与积极性,远远比片面崇拜“河长制”更符合公共利益。

●朱四倍

[跟评]

邱镇尧(公务员):要把内河涌的*理责任捆绑在行政首长身上,不仅需要“河长制”,更要坚持“河长*”。长*能久安,同样体现在内河涌的*理上。整*污染不靠一朝一夕,取得成果后还要抱着打持久战的态度,进行长期*理。给死灰复燃现象多泼点水让它熄灭,对探头探脑想冒头的及时提醒让它将头缩回去,对顽固不化处罚绝不能手软。只要有这份继续和坚持,才能保证内河涌水质越来越好。

邵留生(教师):“河长制”*水能否发挥理论上的优势*出成效,还取决于水务、环保部门能否及时、公正地公示水质数据,使公布的数据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使*水资金到底有没有起作用有科学的答案。从“河长”*水的角度而言,这些数据需要每月公布一次。

谢庆富(撰稿人):运动式的河流*理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过一段时间又会恢复到脏乱差的原样,而持久战需要付出的不仅是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更要付出一片赤诚之心,也才能收到长效。河流受到污染,工业排污是罪魁祸首。因此,要加强监管,确保沿岸企业达标排放。对污染大户企业,一定要坚决关停。此外,对市民乱倒生活垃圾、在河岸随意大小便等行为,也要进行疏导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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