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青年相约同事游泳溺亡 三同伴被判赔偿6万

2014-08-25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曾维亮 17岁青年小李中午约同事去东莞生态园一湖中游泳不幸溺亡。其父母以“同事救助不及时”为由,将同去游泳的三同伴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两成责任,索赔13万余元。市第三人院认为,死者小李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但三名同伴疏于照顾,在救助方式上存有过错,判令担责一成,赔偿小李父母6.6万元。

  2012年9月23日13时许,小李叫上三名同事同往生态园月塘湖游泳,其间小李不幸溺亡。死者父母认为,3名同事明知小李未成年还带其去游泳,出事后**不及时,直到下午5点多才通知公司,导致小李尸体两日后才被找到。于是将3人告上**,索赔13万余元。

  3名同事表示,并不知道小李未成年,游泳也是小李积极组织的。小李下水积极,以为他会游泳,不确定是否发生溺水事故,等时间长了才意识到出事可能性,赶紧回公司报告并**,不应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履行照顾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市第三**审理查明,小李确是此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法官认为,小李已满16周岁且上班一年,应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在生疏的湖水中游泳,应预见到危险性,但“其对自己的游泳技能过于自信,轻易下水游泳”是导致溺亡的主要原因。3名同伴理应在游泳时相互照顾,但3人均未发现小李出事过程,说明3人在履行照顾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事发时3人都带有手机,却未能及时**或电话求助,而是回厂叫人,在履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日前,**认定死者小李自行承担**责任,3名同伴承担一成责任,赔偿小李父母共计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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