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杨秀伟通讯员李翔邓文英江门市中级**近日一审审结江门海关侦破的一宗鱼翅走私大案,认定江门市蓬江区国恩海产加工厂**李某恩等3人通过低报鱼翅、海参等海产品进口价格,几年间偷逃关税1053万余元,决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至10年6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1580多万元。
江门海关2012年11月破获该案,初查案值高达3.14亿元人民币,涉案鱼翅等海产品达4967吨,偷逃税款达1053万余元,为迄今江门地区*大的鱼翅走私案件。
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恩与陈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棠下镇成立江门市蓬江区棠下国恩海产加工厂,共同经营鱼翅加工、销售。同年,被告人柯某梅与李某恩、陈某相识,柯某梅根据**鱼翅价格及国内鱼翅报关进口的行情,向李某恩、陈某答复进口鱼翅原料的报关费用。
李陈两人认为柯某梅收取的报关费用明显低于如实申报鱼翅原料真实成交价格所产生的报关费用,可以接受,于是以明显低于鱼翅原料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费用,委托柯某梅包税帮国恩厂代理进口鱼翅原料。
柯某梅在制作报关单据时,将真实成交价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鱼翅原料,低报为价格每公斤1.3至4.5美元。货物进口后,李某恩、李某强等人将加工、生产后的鱼翅成品出口或销售,进行非法牟利。
经江门海关核定,柯某梅、李某恩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合共人民币10536543.81元。李某强明知低报价格而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合共人民币2186531.15元。江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恩、柯某梅、李某强,通过低报价格通关走私进口鱼翅原料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走私共同犯罪中,李某恩是主犯。柯某梅、李某强是从犯。**一审决定判处李某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300多万元;柯某梅6年,罚金181万多元;李某强3年,罚金77万多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