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与“禁牌”不能模棱两可

2014-08-30来源 : 互联网

深圳“禁摩”逾十年,至今仍存争议。为自己的摩托车在深圳上牌遭拒,柯南诉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行政诉讼案,会成为撬动深圳禁摩政策的支点吗?

其实,“禁摩”与“禁止上牌”不能**割裂开来,一边“禁摩”,一边“上牌”就是自相矛盾。关键是,“禁摩”与“禁牌”是一个结果,却存在两个不同的法理依据,出现彼此不一致的现象。

很显然,深圳市公安局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深圳市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的通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内将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问题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行政措施是否具有临时性特征,能否对某种特定工具进行**性限制?对摩托车“痛下杀手”进行大范围持续性限制,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尤其对于“禁止”这样的严厉手段,明显限制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仅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来推理,其依据是否充分、法理是否充足?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授权行为、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无差别”,“专门”针对摩托车**歧视性措施,这样的“殊同”是不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换言之,公安机关对某种机动车采取的全面禁止通行,到底是行政许可的范畴,还是一般的行政措施?车友状告车管所的依据在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所购买的摩托车已具备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也就是说,机动车登记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颁发“营运证”,不让其上户口,是不是违反《行政许可法》?单从现行法理依据看,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视同“禁止上牌”,似乎有“拔高”之嫌疑,不能不说是行**力的变相扩张,即直接避开了行政许可的规定。

需要交待一下,“关口前移、源头*理”的道理谁都懂,将“禁摩”推而广之,与“禁止上牌”只能“合二为一”,避免形成“各自为政”的格局,那种一边全面禁摩、一边允许上牌照的逻辑是站不住的,从管理角度来说也不合适。深圳即便全面禁摩,违规上路依然“积重难返”,如果放开牌照,等于是上游放水下游堵坝,这与*上浇油有何区别?

总之,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一点毋庸置疑。行政许可和行政措施存在着外延和内涵不够清晰,相关法律间的协调衔接不够,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既凸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不够清晰,也反映了《行政许可法》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乏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困惑,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从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来看,必须设定一个可供执行的标准,在进一步界定行政许可内涵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措施,避免模棱两可,以实现法律体系在相关规定上的一致。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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