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下班被撞死不算工伤?

2014-09-04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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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杨秀伟通讯员朱翠娟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这要看当时在做什么。近日,江门市中级**对一宗工伤认定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江门新会某五金电器公司的上诉,认定该公司女工王某兰在下班时车祸死亡属工伤。法官解释称,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本月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中,对何谓“上下班途中”已加以界定。

2012年12月21日20时22分左右,王某兰步行下班,行至新会小泽天桥路段人行横道时遭遇车祸受伤,次年1月2日死亡,后新会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兰不承担事故责任。王女士丈夫李某清申请工伤认定,新会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王某兰的死亡为因工死亡。但王某兰所工作的新会某五金电器公司不服,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该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居住在大泽镇石桥村,事故地点已明显超出了其返回住处的正常路线,两者属于不同方向,据此可知王某兰在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从事个人私事。

王某兰老公李某清则表示,当日他与妻子下班时去菜市场买菜、到批发购物中心购买日用品,须通过事发路段。事故地点在租住地路口附近,到马路对面小店购物行为应视为下班途中的附属行为。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兰当天20时15分下班,20时22分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王某兰在下班途中先到居住地附近小店买东西,合乎生活常理。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另有其他目的或从事个人私事,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王某兰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维持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电器公司上诉。

说法

今年8月20日,*高人民**发布了《*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点评

“合理”是本案关键词

针对本案,中院法官表示,判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合理”是关键词。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兰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顺道购物,并不影响其下班时间、路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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