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兑现受拒 公司告出票人

2014-09-10来源 : 互联网

在空白支票上自行填写收款人后到银行兑现入账,结果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出票公司又登报声明支票无效,江门蓬江一家装饰公司将出票公司诉至**要求兑付。

近日,江门市中级**审结该宗空白支票案,认为该装饰公司自行填写行为合法,出票公司遗失声明不能消除支票的票据权利,但该装饰公司无法提供支票合法来源,因此判决该支票不算数。承办法官提醒称,我国法律承认空白授权支票,公司经营者须重视遗失风险。

空白支票兑现受拒

涉案支票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11月30日,收款人为该装饰公司,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用途为往来,出票人处盖有出票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某食品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章。2013年12月,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食品公司刊登遗失声明,声明该票据因遗失而作废。由于无法兑现支票,装饰公司向**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支票款项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支票来源成焦点

被告食品公司表示,其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支票是公司遗失的,装饰公司不享有票据的权利。装饰公司承认与该食品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往来,称该支票系从第三人处取得,但食品公司开具收款人栏为空白的支票,即表明食品公司同意持票人在收款人栏上作补记,装饰公司合法取得票据后自行填写、补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江门中院终审判决原告该装饰公司败诉,但其原因并非被告所主张的双方无直接经济往来、支票遗失,而在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支票的合法来源。

**表示,依照我国《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本案中,装饰公司未就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票据的取得及支付对价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装饰公司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空白支票合法遗失后风险大

虽然原告该装饰公司败诉,但其所持空白支票是合法有效的。本案承办法官刘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承认空白授权支票,只要该支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即为合法的票据。涉案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在出票时是空白的,可以认定为合法的空白授权支票。食品公司在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的行为,并不能使涉案支票上的票据权利消失。一般来说,空白支票如果补充完成后,与**票据具有同样的效力。本案中,持票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该支票,出票人是不能**付款的,所以如果空白支票遗失的话,很有可能被冒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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