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在港出生菲佣之子无居港权

2014-09-20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康殷 2013年3月25日香港终审**就外籍佣工居留权作出**裁决,裁定外籍家佣即使在港居住满七年,也不能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昨日,香港终审**再裁定,一名菲律宾佣工在香港出生的儿子同样没有居港权。

据了解,案中的菲佣GutierrezJosephine1991年开始在香港工作,1996年诞下儿子,今年17岁,自出生后一直以访客条件留在香港。

案情指,2006年母子两人申请成为香港**居民,被入境事务处否决申请。人事登记处指,母亲一直以家庭佣工身份留港,其居留期不计算入居港七年的条件。至于其儿子虽在香港出生,但一岁时返回菲律宾逗留了5个月,之后持菲律宾护照,并以访客身份再来港,现在也是持学生签证在港求学,故他留港期亦不合乎在香港居住的要求。

于是母子两人申请法律援助,随后向香港高等**提出司法复核被判败诉。其后,菲佣替儿子申请上诉,去年6月被上诉庭驳回,随后更直接向终审**提出上诉。

终审**昨日作出上述裁决,表示裁决主要考虑上诉人是否已确立以香港为**居住地,并符合规定连续居港7年以上的条件。但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确立以香港为**居住地,也不符合入境条例“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定义。而上诉人在紧接核实申请之前的七年间几次不在港,并非通常连续居于香港。终审**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驳回他申请居港权的上诉。

香港大律师苏俊文表示,目前香港沿用英美的判例法制度,这次裁决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外籍佣工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没有居港权。

作出上述裁定的终审**,2013年3月25日曾裁定外籍家佣不能取得居留权。终审**当时颁发的判决书指,外佣在香港居留的性质有限制,居住的特质已远离传统上获承认为“通常居住”的范围。香港现行的入境条例也不允许居港满7年的外籍佣工申请居留权。

标签: 深圳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