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城管局:不是掩盖垃圾来源 而是法律没要求

2014-09-23来源 : 互联网

大朗永安墓园门口的垃圾填埋场,垃圾层高约10米,在太阳下散发恶臭。南都记者刘在富摄

追问垃圾来源

“不是掩盖垃圾来源,也不是故意不查,而是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大朗镇城管分局局长卢建华援引该镇环保分局工作人员的解释,按照“上位法”原则,城管部门没有追查垃圾来源的职责。

焦点1

非法倾倒垃圾持续时间至少数月大朗官方现场巡查多日未发现

据大朗镇官方统计,大朗永安墓园门口的非法垃圾填埋场有15000立方米的存量垃圾。根据南都记者测算,以大朗镇为例,该镇每天产生480吨垃圾,大朗镇全部生活垃圾填到永安墓园的这个垃圾填埋场,达到如今的规模,至少需要31天时间。由此可见,非法倾倒垃圾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而据附近菜农反映其半年之前就发现倾倒垃圾行为。

在南都记者多次到现场采访的过程中,从大朗镇区到永安园,必须途经大朗镇到黄江、樟木头等镇街的主要通道富民中路,该路是双向八车道,车流密集。从永安园进出,无论是往大朗镇方向还是往黄江镇方向,都必须要经过两到三个红绿灯路口。而且,非法垃圾场距离永安墓园大门和凤山农业园后门的距离不过两百余米,这两个门岗常年有多名保安在值守。

在与这些保安的聊天中,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些保安事实上早早就发现有人在此倾倒垃圾,并且他们对垃圾场散发出的臭味也非常反感,但至于有没有将此情况向上级反映这个问题,在场的几位保安均选择了沉默。

卢建华坦言,大朗镇城管部门也表示在今年6月份时就曾接到过群众举报,有人在墓园门口倾倒垃圾,而当时大朗镇城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连续数天巡查后没有发现可疑车辆前来倾倒垃圾。其强调,因为墓园门口地处偏僻,人迹罕至,城管工作人员调查难度确实很大。

焦点2

填埋场占地属墓园,距其门口220米

永安墓园管理方称也未发现

卢建华表示,非法垃圾填埋场所占土地属永安墓园所有,城管部门也只是配合他们处理此事,事发前一直没有接到墓园方面反映类似问题。

据查,大朗永安墓园属于大朗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叶锦坤回应:公司没有安排任何人去找老郭谈话,是否有开红旗轿车的孙姓工作人员还需要回去调查,如果老郭有录音,希望其交给纪检部门。

叶锦坤介绍,墓园有十多名保安,常年在墓园区办公的公司管理人员也至少有3名,但从未听到反映非法垃圾填埋场的事情。叶锦坤表示其本人至少每个月会到墓园一次,但没有发现墓园门口有一个如此*大的非法垃圾填埋场存在,“是事发后才知道非法垃圾填埋场的占地是属于我们墓园的”。

然而,根据南方都市报记者在现场测量,非法垃圾填埋场的入口距离永安园的大门有220米距离,入口处就挂有永安墓园关于防*的告示牌。距离墓园大门350米左右的路边,显眼地矗立着一块蓝色告示牌,上面写着“一切车辆进入园区,免费停车”,落款为大朗镇永安墓园。据附近菜农反映,在南方都市报报道该事件前,位于非法垃圾填埋场中间一直有一台挖掘机在平整垃圾,同时进行简单覆土。据大朗镇的官方通报,也提到在现场查封了一台挖掘机。

焦点3

按“上位法”原则

大朗城管分局称无职责调查垃圾来源

事发1个多月后,15000立方米的垃圾仍然存放在墓园门口。东莞市城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的是“属地负责”原则,也就是说“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理”。

大朗镇城管分局卢建华局长表示,该案已经完结。至于垃圾来源问题,永安墓园地处偏僻,缺少目击者,城管部门难以调查到。其次潘礼全交代的如深圳、中堂和大朗等地方,大朗城管部门并没有去追查。

在采访现场的一位大朗镇环保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其咨询了东莞市环保局法规科后得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法》第三章,第74条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的规定,包括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这一条款内并没有明文提到,要追查垃圾来源的字样,都得按“上位法”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来执行。

卢建华援引上述人士的说法,“按国家法律的‘上位法’原则,我根本没有追查垃圾来源的职责”。至于什么是“上位法”原则,卢建华称,就是国家层面有法律规定,就不用遵守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

[部门回应]

东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误读法律

东莞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回应:大朗镇环保分局工作人员误读法律,会加强培训。该人士介绍,分局工作人员接触媒体记者经验少,有惧怕心理,所以当时有些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法》第七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的违法行为,监管的职能主要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主管部门系城管部门。“上位法”原则并不是该工作人员以及卢建华所理解的那样。无论是按照国家法律也好还是按照“上位法”原则,主管部门都应是城管部门,应负有追查垃圾来源的责任和智能。

[**说法]

“上位法”只是托辞,城管部门应追查垃圾来源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追查垃圾源头就毫无疑问是城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上位法没有规定”是一种推脱责任的做法。

马勇进一步解释,城管局负责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甚至可以招标找到有资质的处理公司,是主要的监管部门,“由监管者负责追查垃圾的来源,在全国各地均是如此,没有一个地方说因为法律法规中没有写明就不负有这个责任。”

**甚至认为,作为监管主体的城管部门,有义务提起公益诉讼。马勇介绍,*近发生在深圳的一起垃圾违法处理事件中,当地的建委同中华环保联合会一起作为原告,向污染单位提起诉讼,为公众争取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危险废弃物超过3吨以上,或者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可以追究污染主体的刑事责任。

“地处偏僻,难以调查”之类的话语,马勇认为也是**部门的推脱之词。其介绍说,可以让司法力量介入,帮助调查。一方面可以由当地村民持证据报案;另一方面如果确定垃圾中含有危险废弃品,当地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处理;如果暂时没有相关证据,也可由公安机关联系相关部门取证。

[名词解释]

何为“上位法”原则?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法的效力位阶,指“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效力和等级位置。比如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相抵触情形具体是指针对同一事项或适用对象,不同位阶的法规性文件都对其作出规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否则这个规则不能予以适用。

[延伸]

举报人的疑惑

对于大朗镇城管分局的案件调查结果,养鱼户老郭非常感兴趣。老郭称,在其发现非法垃圾填埋场存在后,曾先后有三拨人来找他谈话,要求其不要再举报。**拨人为潘礼全和几名手下,提出赔偿老郭三万元,要老郭停止举报和阻挠,并双方签订协议。第二拨人,一名姓孙的男子,自称为永安园工作人员,年纪较大,本地人,开一台红旗牌轿车,对老郭说,让潘礼全再倒一个星期的垃圾,之后就不会再倒了,请老郭不要再闹事。第三拨人,为附近农业园的保安队长,告诫老郭不要再闹事。

老郭对事件的后续处理感到奇怪,怎么会有这么多人找他谈话,于是老郭对他和潘礼全以及孙姓男子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让老郭更为吃惊的是,鱼塘的发包方凤缘水产养殖公司的**叶某主动找到他说,可以无条件解除原来已经签订了十年的租赁合同,押金租金等全部退还,并且可以帮助他向潘礼全索赔。

标签: 东莞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