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枭刘文彪被执行死刑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南方日报记者卢慧通讯员卢思莹潘子璐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受委托依法对罪犯刘文彪宣告*高人民**继续执行对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核准死刑的裁定。该裁定认为罪犯刘文彪在2014年5月23日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宣告结束后,刘文彪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四次制贩毒品逾100千克

罪犯刘文彪,男,汉族,1974年生,惠东平山人。经*高院复核确认,2011年2月,被告人刘文彪与同案被告人游某伦、周某健(均已判刑)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制造、贩卖***。后刘文彪购得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及配料,并雇佣同案被告人刘某兴、刘某坤(均已判刑)和刘某灵、刘某光(均另案处理)望风、打杂。在惠东县谭公村刘文彪的果场内,刘文彪制出***8千克,后由游某伦、周某健等人贩卖。

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文彪与游某伦共同出资制造、贩卖***,由游某伦联系同案被告人陈某辉(已判刑)寻找制毒场所,后陈某辉找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木棉村一木棚作为制毒场所。刘文彪向同案被告人罗某(已判刑)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配料后,由刘某兴、刘某坤、刘某灵、刘某光望风、打杂,刘文彪制造***18千克,后由游某伦等人贩卖。

2011年5月6日,同案被告人钟某武(已判刑)通过罗某以人民币5.2万元的报酬,让被告人刘文彪将钟某武提供的制毒原料制成***。在刘文彪组织、安排下,由同案被告人陈某强(已判刑)监督,刘某兴、刘某坤、刘某光望风、打杂,刘某灵等人制造***52千克。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刘文彪指使陈某辉寻找其他制毒场所。次日,陈某辉向同案被告人黎某南(已判刑)租用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稻元村一养猪棚为制毒场所。后刘文彪向罗某购买并为同案被告人李某雄(已判刑)和其他制毒人员代购制毒原料,后于当晚运至制毒场所,指使刘某兴、刘某坤、刘某灵、刘某光望风、打杂,将其中部分原料制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养猪棚缴获制毒工具一批,从养猪棚、刘文彪位于惠东县平山镇潭公村委的房屋、游某伦承租的惠东县平山镇泰园一路某房屋及刘文彪的汽车中缴获***24809.59克。

揭发他人犯罪材料不实

*高院认为刘文彪结伙制造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刘文彪地位、作用突出,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2014年2月8日,*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文彪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由*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2014年5月23日,惠州中院公开宣判*高院核准对刘文彪判处死刑的裁定。刘文彪当庭向法庭检举周某、王某的犯罪线索。考虑到其检举线索可能影响量刑,惠州中院依据刑法第251条规定暂停执行,并层报*高院审批。

2014年7月9日,*高院认为刘文彪提出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可能影响量刑,遂作出停止执行死刑命令。

2014年7月28日,*高院再次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刘文彪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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