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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陈宇一伙人开公司后,频繁转移办公地点,并以***、组织旅游、举行讲座等方式,引诱顺德的中老年人进行投资,获取51名市民的投资款共计343万元。近日,顺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判决。
引诱中老年人投资“网络广告位”
2010年4月,黄某莎伙同黄某华、何某某在顺德大良成立了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随后该公司搬至大良某广场办公,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黄某莎担任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担任总经理,黄某华担任市场总监,他们还找来了简某某担任业务员。
从2010年4月开始,黄某莎经营的该公司以投资数字贸易网络广告位项目为名,以***、组织旅游、举行讲座等方式,引诱居住在顺德辖区内的中老年人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款。投资者签订积分收购协议、积分合作销售协议、商机地带积分收购协议等,向公司支付投资款,投资周期为60周,每周支付回报,投资10000元可购买一套商机地带产品,每周可得回报330元、300元、250元不等。
投资款343万元,仅收回107万
2010年期间,51名市民在该公司***的诱惑下,共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43万元,却仅收回投资款107万余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35万余元。该公司收取投资款后,并没有将投资款用于实际投资,而是将投资款的大部分用于支付自身的提成、公司日常开支、员工工资、活动经费等。
其间,该公司更是不断变更经营地点,直至2010年8月2日,黄某莎将该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简某某在担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向15名市民介绍上述投资项目,非法吸纳款项共计人民币近45万元,*终致使15人损失款项共计26万余元。
简某某(黄某莎、黄某华、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供述称,自己于2010年分四次购买了公司的广告位,公司当时是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向外宣传p.cn网站投资广告位有良好投资价值,但是公司在p.cn网站投资广告位并没有实际的收益,因为黄某莎将投资款扣除提成给下面的员工,然后再用这些投资款支付投资回报给客户、支付公司日常开支等,所剩下的*就不知道去哪里了。”简某某称公司的投资客户主要是一些在本地居住的中老年人,他自己则多次收取黄某莎支付的现金提成总共一万元左右。
[**判决]
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顺德**审理认为,简某某在明知黄某莎等人以投资所谓的商机地带为名吸纳众多被害人资金,而积极参与,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法官称,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简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行为目的,且简某某本人也有投资该某公司的行为,尤其是2010年7月21日黄某莎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某顺德分公司后,还两次向公司投入资金3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因此得到了轻判:简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