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期
家庭**民调之走访
目前,珠海近几年涉及家暴的案件呈逐渐增多趋势。据香洲区**数据显示,近年来,香洲区反家暴保护令数量呈递增趋势,2009年时仅9宗,今年1-8月已达22宗,而在斗门**,今年审理了232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就有13件涉及家暴。妇联对此也表示,每年接访的案件中有300多件属于家庭**的投诉,已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就有25人。
斗门**:今年232宗离婚案涉家暴的13宗
记者获悉,不论是在珠海主城区还是西区,近年涉及家暴案件均在增加。在香洲区**,2009年**年试点受理时为9宗保护令申请,2010年受理11宗,2013年增加到33宗,今年1至8月份受理数量已经达22宗。而在斗门区**,2013年斗门**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61件,涉及家暴8件。2014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32件,涉及家暴13件。
香洲**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女方陈述曾遭遇家暴的案件约占此类案件的30%,而每年有2至3宗的被告因故意伤害或虐待罪被追究刑责。香洲区**发出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全国试点**中数量*多、种类*全的,包括禁施暴令、禁联络令、禁处分财产令、命远离令、限制探视子女令等多个类别。
在涉及家暴类案件中,家暴作为离婚原由案件所占比例较小,目前家暴离婚多为女方提起诉讼,常伴有**、吸毒、怀疑对方有第三者等行为。在证据认定上,对家暴行为只有少数受害人向**提供了报警证明、伤情照片、病例等证据,大多数受害人对家暴行为仅凭口述,或提供部分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低,给**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
香洲**:发出全国**份反家暴“迁出令”
据**表示,从近年受理的案件看,家暴行为较其他的伤害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而其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同时,施暴手段从肉体摧残向精神迫害、经济控制、性**等转化。因此,如何保护被施暴者,也是防止**行为继续发生的措施之一。
近日,香洲区**家事合议庭发出了一份与以往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一位动辄施暴并强占女方住房的男子限期搬离居所。这份裁定除禁止男方殴打、骚扰、跟踪女方等保护措施外,还首次限令该男子15日内从双方居住的房屋搬出。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也是全国**份反家暴“迁出令”。
作为全国反家暴案件*早的试点**之一,记者获悉香洲区**截至今年8月,已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3份,裁定数量和种类居全国之首。
家事合议庭的代敏法官告诉记者,在此前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中,保护措施多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这次的“迁出令”也属于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的保护措施之一。该份命令被申请人限期搬离双方居所的裁定,目的在于保障女方享有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法官:女性对男性家暴同样依法处理
市妇联表示,他们目前正在帮助高新区一女性长期受到家暴后要求离婚的案例。该女性今年9月被家暴后,被其丈夫打断手臂。市妇联妇女维权站服务站在帮助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对方故意伤害罪以及离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现实生活当中,也有女性对男性施暴的家暴案例。斗门**办案法官介绍,斗门**就曾受理过女方对男方实施家暴的案例,处理方法与男方施暴的家暴案没有不同。法官表示,家暴案件只有施家暴者和受家暴者,不应该有男女之分,在法律上应平等对待。
遇到家暴如何申请保护令?
根据香洲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与离婚诉讼程序紧密相连的。
家庭**的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离婚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在离婚诉讼前提起申请的,**只提供有效期为15天的紧急保护裁定,一旦逾期不提起离婚诉讼,保护令自动失效;而离婚诉讼中,申请人可申请保护期三到六个月或者涵盖离婚诉讼期间的保护令;判决不准离婚的,可以在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申请保护裁定,期限可以为6个月或1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到**提交申请外,还须准备能基本证实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诸如伤情照片、门疹病历、报警回执、证人证言、被申请人的保证书或威胁性短信、微信等。
家暴案例
案例一
抱怨衣服穿少太冷丈夫听闻拎鞋狂揍
1979年出生的朱小姐2002年与年龄相差28岁且有过婚史的杨先生相识并同居,2004年朱小姐怀孕,两人登记结婚。
丈夫杨某去山东开办工厂,已经辞掉工作的朱小姐带着孩子在珠海生活,生活费由丈夫负责。但从2011年之后,朱小姐就再也没有收到过丈夫寄来的生活费了。
丈夫有严重的家庭**倾向,朱小姐曾多次被打,曾经两次因无法忍受痛苦而报警。其中,*为严重的一次则是2012年春节期间。当时丈夫杨某回珠海,把朱小姐及孩子接走,说去韶关游玩,但将两人径直带到山东。衣服穿少感觉很冷的朱小姐抱怨丈夫不事先告知,惹怒了杨某。杨某抢过朱小姐的高跟鞋,用鞋跟猛烈敲打其头部,打得朱小姐头破血流。杨某拒绝送朱小姐前往医院治疗,与杨某的生意伙伴多次劝解,杨某方才将朱小姐送医。
今年,朱小姐向**起诉离婚。不过,**审理认为,朱小姐与杨某经过自由恋爱结婚,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思考一段,若不能和好,再行处理离婚事宜。
案例二
十年探望不足四次两地分居丈夫实施冷**
李某于1993年在珠海与杨某认识,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2006年1月生下女儿后,李某把杨某和女儿安置在杨某娘家,然后以做生意为由一直长居外省,十年间回来探望也不足四次。李某自2009年起至今没有回来探望。生下女儿后的这些年来,两人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更难以忍受的是,2013年得知丈夫在新疆与其它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案例三
判决不予离婚后丈夫继续实施家暴
阿梁、阿辉于2007年相识,于2008年结婚,于2008年生育儿子小文。婚后,阿梁一直在工厂工作,阿辉没有固定工作。婚后,双方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阿梁认为阿辉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她,阿梁于2012年诉至**要求与阿辉离婚,**审理后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
但事后,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阿梁曾于2013年先后两次报警,反映遭丈夫殴打。2013年6月5日,双方分居生活,直到现在。
**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双方离多聚少,缺少沟通,又不善于处理相互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纠纷的主要原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阿辉应承担主要责任,准许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