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审理一宗涉嫌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案

2014-10-03来源 : 互联网

惠州9月29日电 29日上午,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公开审理一宗郭某、何某等8人的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据领会,该8人从2013年6月间就起头分工合作,共5次进行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

此中,2013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联系被告人郭某配合制造毒品“K粉”,并商定由何某供给料头和加工费,郭某负责组织人员、采办制毒辅料、寻找场地。何某经由过程混名“四眼”的人和李某在深圳龙岗采办了制造毒品“K”粉的32个料头,运至河源市紫金县苏区四周交给被告人郭某,他们组织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制造出毒品“K粉”约400公斤。何某将从平分得的37.5公斤“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销售。

破案后,公安人员在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深渡村提取了被销毁的制毒原料。经判定,检出***及苯甲酸乙酯成分。

2013年7月底,被告人何某经邬某介绍向混名叫做“强哥”采办了16个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料头”,邬某也向“强哥”采办了2个“料头”,并交由何某放置他人在河源市紫金县苏区四周的制毒点制造成“K粉”。2013年8月1日,何某在惠东县公安局四周的农业银行门口,将用黑色观光袋包装的24公斤“K粉”交给邬某,邬某茂又交由混名为“阿林”的存放至惠东县银基鞋材市场某商铺二楼仓库。何某将分得的16公斤毒品“K粉”交由张某到东莞市销售。

惠州市查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奎、何某等8人无视国度法令,制造数目大的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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