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凡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此举是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有利于将矛盾纠纷消解在行政系统内。
《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管理体制和调解程序。强调行政争议的调解具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机构主持,**调解的公正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规定》确立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三种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当事**利义务、调解期限等内容。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不大、依据明确,能够即时调解的案件。“特殊程序”适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过程中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得收费。行政调解以一次为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情况复杂*多可延长至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