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复制盗刷 银行判赔七成

2014-10-11来源 : 互联网

   一名韩国人在惠州一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后,卡没有离身,*却被在异地取走。惠城区**一审判决,银行需要承担七成责任。

  卡在身*被取

  2011年8月,韩国女子金某在惠州一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截至2014年1月6日,卡内有存款余额16万多元。

  2014年1月10日上午,金女士发现卡内存款无故被人取走。立即向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获得受理。同时,她对银行卡进行了挂失。

  经过查询发现,2014年1月9日23时56分至2014年1月10日00时02分之间,金女士的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在一台A?T?M机上分七次取走,每次均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

  金女士表示,她的银行卡并未给任何人使用,密码也从未泄露给他人,而且也一直将该银行卡随身携带。事发时,她身处惠州江北住处,根本不可能到A?T?M机上取款。

  起诉获赔七成损失

  金女士认为,银行有过错,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取走,于是与银行交涉,要求返还损失的存款,被银行**。

  金女士只好聘请律师,起诉到惠城区**,诉称银行未尽到储蓄合同的义务,**其资金安全,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应承担返还责任。要求判决该银行返还其损失的存款。

  庭审时,银行否认自身有错,辩称持卡人所持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助设备上正确输入储户开卡时的预设交易密码,即视持卡人为储户,所以银行在整个付款过程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

  银行方面还称,金女士在*笔**交易发生后,就应该及时通知银行暂停该卡的交易功能,但金女士没有。还指责金女士自己泄露了密码,否则他人不可能成功取款。

  昨日,惠城区**通报判决结果,判决银行方面需赔偿金女士存款损失24500元。法官认为,金女士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中,金女士对借记卡及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账户存款及交易安全负有**义务。

  法官说案

  密码被人知晓

  当事人应担次要责任

  本案法官表示,银行借记卡的交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密码相符,二是有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银行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三者一致时,金融机构才允许交易。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金女士丧失对借记卡的占有,也没有证据证明金女士有串通他人或者有授意他人取款的行为,故银行辩称异地取款行为应视为金女士本人的行为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法官又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事实上,有人掌握了金女士的密码支取了其存款,不管冒领人是如何获得持卡人的密码,但金融机构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允许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表明银行的监管系统存在缺陷,也违反了**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金女士的存款被他人支取,表明他人是知晓银行卡密码的,说明金女士对密码未充分尽到保护义务,应对涉案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标签: 惠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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