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告牌固定绳绊倒骑车人受伤获赔7万

2014-10-14来源 : 互联网

状告四单位

伤者李某在2012年12月27日下午6时许,骑自行车途经该展销会会场,在非机动车道上被一根绳子绊倒受伤,自行车损坏。其后李某了解到,这条绳子是展销会一个广告牌的固定绳,该展销会系超越公司租赁一家会展公司的展馆举办,广告牌由个体经营者伍某承揽制作并安装,伍某将广告牌放置在非机动车道并用绳子固定。李某遂将伍某、超越公司及会展公司、城管局诉至**,虽然展销会与城管局无关,但李某认为城管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李某认为,由于涉事广告牌摆放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同时设置固定绳不当,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根本原因,4被告应连带承担事故全部过错并赔偿其全部损失14万元。

伍某则认为自己只负责制作广告牌,在交付使用后,广告牌管理支配权已转移给超越公司,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而展销会主办方超越公司则又将责任推回伍某,认为伍某负责安装广告牌,事故责任也应由伍某承担。

会展公司也认为其毫无责任,因事故并非发生在展馆内,而是在公共道路,该范围不在其出租的物业范围,也不属其物业服务范围。城管局则表示,在展会举办期间,该局根本没接到有关广告牌设置不当的投诉,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且城管局既非展会主办方也不负责维护展会秩序,因此事故与其无关。

**认定两被告担责70%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该事故原因在于广告牌设置位置不当,伍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应该预见到广告牌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可能有的风险,因此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并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人身损害。同时,超越公司作为展会主办方、广告牌管理使用人,对涉案广告牌负责管理义务,但该广告牌周围并未设置警示牌、照明设施,因此超越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认可其他两被告辩解意见,未认定其责任。

**终审认为,李某42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在事故中也存在对周边环境注意不足的问题,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酌定被告伍某、超越公司承担70%约7万元赔偿责任,李某自负30%责任。

[法官提醒]

广告牌靠近路边应设立警示标志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参展商为了吸引客户,都会在展销会周围设置广告牌,若广告牌靠近路边,应该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或增设防护栏,以免行人受伤。

标签: 江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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