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走手机又搞敲诈

2014-10-23来源 : 互联网

市民石先生凌晨时分喝醉酒在马路边打瞌睡,被路过的邓某将*包和手机捡走。不料,半个多月后,小偷邓某竟主动联系了石先生,表示已掌握其手机内“重要信息”,并敲诈石先生2万元。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石先生付给邓某300元,邓某则将*包、社保卡等寄回给石先生。邓某被抓获后,日前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年4个月。

市民路边打瞌睡被偷手机

2013年10月24日凌晨零时许,石先生醉酒后在路边瞌睡。邓某途经海滨泳场巴士站时见其躺在巴士站旁边的人行道上,而且*包就放在身体靠臀部位置的地上,观察了一两分钟见石先生没有什么反应,便将*包拿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福特蒙迪欧车钥匙一把、社保卡等。

石先生**后本以为找回东西无望,不料11月12日至18日,邓某以掌握石先生手机里面重要信息为由,不断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向石先生敲诈2万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石先生*终给邓某转账了300元。次日,邓某将石先生的*包、银行卡、社保卡及汽车钥匙寄给石先生。同年11月19日,邓某被抓获。

案犯获刑1年4个月

**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邓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一审后邓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并非有预谋的实施盗窃,而是捡走他人“掉在地上”的财物,不应定性为盗窃。二审**表示,扒窃的对象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而不限于贴身携带的财物,故邓某在明知财物为石先生所有的情况下,无论其是从石先生的身上抑或身边的地上取走财物,均成立扒窃而构成盗窃罪。二审**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标签: 珠海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