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人从四川驱车千里赴东莞烧毁前男友汽车

2014-10-25来源 : 互联网

  以案说法

   情侣闹分手,情绪失控至犯罪。一名男子烧了女友出租屋、一名女子烧了男友汽车,结果两人都被判刑。烧屋男损坏财物7000多元,因“放*罪”获刑3年;烧车女损毁财物2万多元,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7个月。律师称,两起案件中因放*地点和环境不一样,罪名和刑期才有如此大的差异。

   案例1:找不到女友 放*烧屋

  江西男子罗金华在东莞横沥镇与一名女子恋爱。去年10月30日,两人闹别扭闹得厉害,罗金华**都联系不上女友,并与女友姐姐发生争吵。

  当**午6点多,罗金华带着怨气来到横沥镇村尾村振兴路他和女友同居出租房,把屋内棉被撕烂,将燃着烟头扔在棉被上,锁上门后离开,导致屋内着*。后来有人及时发现将*扑灭,但事发出租屋仍然被烧毁多处,财物损坏合计7360元。事发当晚,罗金华还几次打电话给女友的姐姐,称“这只是开始,你们小心点。”

  判决:市第三**法官审理认为,罗金华撕棉被、扔未熄灭的烟头、事后打电话威胁恐吓等行为,足以表明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起*)后果有明确的认知。“本案中着*出租屋处于人群聚居地,该栋出租屋14个房间均已出租给他人居住。罗金华放*行为已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能认定为他是过失行为,而应认定为放*罪。”*终,**判处罗金华有期徒刑3年。

  案例2:驱车千里 *烧前男友汽车

  四川广元的赵**与东莞樟木头的申先生恋爱并合作生意,后两人分手。因感情和生意纠纷,赵**非常生气。2010年2月19日,她在四川广元租了一辆车,叫上一名朋友,还花2万元雇了两名男子,从四川一路驱车千里赶到东莞樟木头,准备找前男友“算账”。

  他们到达樟木头后,多次联系都没能找到申先生。2月25日凌晨2点左右,他们发现申的一辆小车停在马路边,众人商量决定放*烧了这辆车解气。

  当日赵**买来汽油、口罩。次日凌晨1点,4人开车来到申先生汽车停放处,将汽车车窗玻璃砸烂,把汽油泼进了车里点燃,导致汽车被严重烧毁。经市物价部门估价,该车维修总价为27151.3元。

  判决:2012年6月5日,赵**向四川广元警方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其间不能按时到案,去年5月29日又被批捕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今年3月6日,赵**又向东莞警方投案。并赔偿前男友2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市第三***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赵**有期徒刑7个月。

  律师说法

  没危害公共安全 不能认定“放*罪”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王云昭律师解释称,两起案件中放*烧财物的地点和环境不一样,才导致定罪和量刑有很大差异。

  王律师说,“放*罪”量刑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对严重得多。区别两罪名,关键在于放*行为客观上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罗金华放*烧出租屋,同一栋楼有10多间房且都有人住。“不管他放*主观上仅想吓唬女友还是泄愤,也不管客观上造成多少的损失,这种放*行为都很可能伤害到其他租客及大量公私财物,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该被认定为犯放*罪。”

  而赵**等人放*是在马路边上,仅针对前男友汽车,综合环境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她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标签: 东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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