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要放活管好

2014-10-25来源 : 互联网

公益新知       

□陈晓运(中山大学法学博士)

近日,《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争议。原因在于,该稿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其中一条定义为“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什么算擅自”、“筹备难道不是发起人找人筹备”等不解,“非法筹备会不会变成‘口袋罪’”、“官本位考虑为主”等质疑,以及“召集打麻将算不算非法”等调侃蔓延公益圈,**刷屏式讨论、组织问卷调查、筹备研讨会等行动和呼吁陆续出现。

从**角度出发,这一方案的拟订和条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一者,**官员担心民间社会组织异化,偏离非**化和非营利性的思维根深蒂固;二者,近年来多个地市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后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监管抓手。因此,主管部门延用上级对“非法”的界定乃至“加码”,用垄断解释权**管理上“少出事”或“不出事”,对社会组织边放开边严管,是一种**理性。

但是,取消“组织成立”的前置审批却增加审核“组织活动”的行**限,将造成审批权“边减边加”,导致对社会组织“放不开”。这有违《***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相关精神,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关于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进而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等规定。

同时,行政强制或处罚的模糊定性造成“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局面,公众动辄违法,也会导致社会组织“管不好”。原因在于,社会组织中该取缔的可能走向地下化和隐秘化,不仅查处不了,甚至发现不到,而不该取缔的反倒被捆住了手脚,难以发挥积极作用。这不符合***三中全会关于“改进社会*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精神。

好在广州新规正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积极听取社会意见并回应各方质疑。从优化完善政策方案出发,**不如公开政策制定的前期调研情况、公布新规订立的具体意图和详细过程,譬如公开近年来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的数量、类型和活动方式等,让群众了解**监管形势、看清非法组织面貌,引导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共同为开列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法无许可不可为”的**权力清单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组织权利清单出谋划策,避免政策表述模糊不清以致方便**却束缚群众,这也有助于**把该“放”的放到底,把该“管”的管到位,*终“放活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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