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一公务员在申请更大宿舍时,因同住的内地岳父母持探亲类型证件(未能移民澳门),而被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驳回。该员上诉**赢了财爷,财爷又上诉到终审**。**昨日公布,财爷败诉,非澳门居民也符合申请条件。
财爷:不是澳门居民不算家团成员
2010年1月29日,澳门公务员张力(化名)与其妻子获分配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张力的岳父母并未能移民至澳门,但和小两口住在澳门上述房屋,每月享有家庭津贴。根据资料介绍,张力的岳父母在2012年5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留澳日数分别为190日及210日。2012年5月25日,张力向财政局申请更换有关**房屋,理由是上述两居室没有足够空间供其与妻女及岳父母同住。
但申请被否决,理由是张力的岳父母并非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不能被认为是与其同住的家团成员(法律用词,类似家庭人员)。张力提出必要诉愿,被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驳回。张力于2012年10月向中级**提起司法上诉。
**:生活并住在一起即可
2013年11月21日,中级**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撤销了被质疑的行政行为。但是司长不服裁判,向终审**提起上诉。他的观点是:考虑到仅获准逗留的人士不属在澳门居住,在没有证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情况下,对于即使是获准在澳门定期及经常逗留的人士,也不符合“为满足家团概念的一起居住”这一法律要件。
终审**合议庭认为:成为澳门公务员家团成员并不要求有关人士具有澳门居民的身份,家团可由非澳门居民组成,只要其获准在澳门逗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