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老板孙某内蒙古买矿,支付近5亿元后合同无法履行被控合同诈骗内蒙古商人郑小平当庭否认

2014-11-02来源 : 互联网

门君诚“被害人孙某在向我购买蒙祥煤矿时,早已经知道我们还没有取得该煤矿的股份。”昨天上午,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信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小平**合同诈骗一案在佛山中院开庭,被告人郑小平庭上翻供称双方是普通的民事交易行为,否认检方的指控。

2009年10月份,佛山南海商人孙某与信安集团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合同,在支付近5亿元的款项后合同无法履行,致使4.64亿元的投资打了水漂。2011年南海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刑事立案后,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在昨天的庭审中,信安集团工作人员张勇也因涉合同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同受审。

指控:未获股份转卖煤矿坐地获利

41岁的郑小平身材高大,一审便装出现在了佛山中院的被告席上,他的身份是信安集团董事长;与他一同过堂的还有公司的经理张勇,张勇一身黄色的看守衣服,双手戴着手铐。昨天,郑小平、张勇**合同诈骗一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因该案件的*大争议引起数十人旁听。

2009年9月,信安集团在其公司的内部宣传刊物上登载公司收购了蒙祥煤矿的股权。一位名为李*发的煤矿交易中间人士遂介绍了佛山商人孙某与信安集团郑小平和工作人员张勇认识。此时,在商场驰骋二十多年的孙某挥师北上,有投资煤矿的强烈欲望,中介李*发也极力想促成这桩买卖。

2009年10月28日,张勇代表信安集团与孙某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孙某按转让约定陆续支付款项,而郑小平一直未按约定转让蒙祥公司股权,其间指使张勇多次催促孙某等人支付款项。实际上,蒙祥公司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刘圈生所有,前者占80%股份,后者占20%股份。

2010年1月21日郑小平指使张勇以张勇的个人名义与华富公司负责人赵学明签订协议购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支付定金2000万元后再未支付余款。2010年3月19日郑小平指使张勇向刘圈生购买蒙祥煤矿20%股权并分期支付9000万元。

根据检方的指控,为了进一步获取被害人孙某的信任,2010年5月21日、9月15日,郑小平与被害人孙某等人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付款及开工采矿进度。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等人向郑小平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郑小平收取上述款项后,除向华富公司赵学明、刘圈生支付人民币1.1亿元以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消费。当被害人孙某等人发现被骗后,2011年3月7日郑小平签署退款**书,后陆续还款人民币2600万元。2011年11月,孙某等人无法联系被告人郑小平、张勇。

检方认为,被告人郑小平、张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011年12月4日,孙某向南海警方报案称,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郑小平以出让煤矿的名义诈骗5亿元。

南海公安受理该案后,前往内蒙古、北京、陕西、云南、安徽等地调查,证实郑小平确实于2010年期间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刘圈生商谈购买蒙祥煤矿的事宜,但在价格上并未谈妥,一直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1年12月9日南海警方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12月19日郑小平经网上追逃在深圳出境时被抓。2012年1月21日,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此后,警方又以伪造公司**罪、包庇罪对其刑事拘留。该案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郑小平的律师在网络上称,南海警方程序违法。郑小平在经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2013年11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与郑小平同时被警方立案的还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郑小平被抓后张勇关掉手机失去联系,南海警方网上追逃于2013年7月10日将其抓获。

张勇被指控合同诈骗罪外,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根据昨日的指控中介人李*发为感谢张勇在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积极推动作用,李*发于2009年10月29日收取孙旭光支付的中介费人民币1000万元后,当日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好处费给张勇,张勇将该笔款项占有己有。

辩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昨天的庭审中,郑小平的辩护律师认为,郑小平与孙某等人转让煤矿的交易行为是普通的民事交易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主观要件上讲,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郑小平不具有非法占有孙某等人财产的主观目的。辩护律师称,郑小平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事实上在2009年8月份,郑小平就已找到蒙祥公司大股东锦州华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学明,并与其谈好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从赵学明的证言来看,在2009年11月份认识郑小平,并与郑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赵学明对这一事实的确认,实际上直接证明了郑即使在孙某签订合同之前未与赵学明就蒙祥煤矿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也可确定郑小平在与孙签订协议时,已确信其**可以与赵学明等蒙祥公司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否则,2009年10月28日与孙旭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个月后立即就与赵学明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事先未达成任何意向或未有特定的信息来源,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在倒卖煤矿的过程中,为实现避免双重交税,达到合理避税目的,谈好不过户,等找好下家后再行直接过户至下家,系煤矿买卖的惯常做法,被害人孙某也明知。

郑小平称,他没有非法占有股权转让款,对转让款进行了增值性投资是**协议履行的有效举措。其律师也认为从郑小平收取款项的去向来看,没有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进行资产转移。

佛山市检察院回应称,郑小平通过企业内刊虚构已经购买了蒙祥股权的事实,诱骗购买人上钩。张勇还有李*发的证供都可以反映,郑小平曾对他们宣称,已经**控制了蒙祥公司的股权。从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来看,不论郑小平怎么辩解他曾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都无法推翻其先买后卖的事实。郑小平这样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让孙错误作出判断,决定购买其股权。

[案件4问]

有没有虚构拥有股权的事实?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多的是郑小平究竟有没有虚构拥有蒙祥煤矿100%股权的事实。

郑小平表示,此前他已经明确告知了孙某,他与华富公司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孙某本人也是知道他们尚未签合同且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他说,孙某本人是非常有经验的商人,他在做生意之前不可能不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或者通过其它方式调查蒙祥煤矿的实际拥有人是谁。反而,在倒卖煤矿的过程中,为实现避免双重交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谈好不过户,等找好下家后再行直接过户至下家,是煤矿买卖的惯常做法。

郑小平还称,公司与孙某签订第一份蒙祥煤矿转让协议时,他人正在北京,而该份协议是由孙某拟定后发给他,他修改后再发回来,并由张勇代表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当时他也明确表示,这份协议并不需要华富公司、蒙祥公司,而协议上有这两方也是应孙某的要求加上去的。

被害人孙某事前是否知情?

据检方介绍,郑小平在侦查期间一共做了20份供述,但前后供述矛盾。在前期的供述中称,“向孙旭光谎称拥有梦想煤矿100%的股份”,但在后来的供述中翻供说,“我告诉了他蒙祥煤矿的股东是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刘圈生,孙某知道我们没有蒙祥煤矿的股份,但正在购买协商中。”

但孙某却否认郑小平的说法,他接受采访时称自己一直不知道郑小平没有蒙祥煤矿的股份,直到支付了款项协议无法履行时才去查询知道了真相。

郑小平是否授权张勇签订转让协议?

2009年10月28日,信安集团工作人员张勇与孙某签订了蒙祥煤矿的转让协议。被告人张勇辩称,他只是信安集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刚来工作上班不久“**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指使的。”

郑小平庭上称,他与蒙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赵学明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后,授权张勇代表公司继续与赵学明沟通。郑小平说,其授权张勇的时间是在2009年10月之前,而张勇当面却解释,这份授权是在2012年郑小平被取保候审后,让自己在两份空白的文书上签字,才有了现在的授权书。“签订协议都是在与**的电话确认下进行的。”张勇说。

谁伪造了蒙祥煤矿公章?

在信安集团与孙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上,还有蒙祥煤矿的公章,根据警方调查的结论该公章系伪造。那么在信安集团还没有拥有蒙祥煤矿的股份,是谁伪造了蒙祥煤矿的公章呢?

张勇说,签协议当天郑小平正在北京,一直与**电话沟通确认,郑小平指使让集团办公室主任拿出了蒙祥煤矿的公章盖上了协议。

郑小平却称,他并不知道蒙祥煤矿的公章是怎么来的,但签订的公司名称蒙祥煤矿是孙某要求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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