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供餐一票否决制不能流于形式

2014-11-09来源 : 互联网

石花讲场

(城中热事百姓热议)

台山市现有47所中小学校购买企业供餐服务,目前已全部与供餐企业签订合同并报教育和食药监主管部门备案。***门分别在去年1月和今年2月对供餐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管理、处罚及退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团委会、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督。11月1日施行的《江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要求与台山的现有做法高度吻合。(《南方都市报》10月31日)

推动中小学校与供餐服务企业签订规范合同,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供餐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有利于**中小学校供餐服务质量,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但从现有要求来看,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学校、师生、供餐服务企业及主管部门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呈显著失衡态势。

*先,一票否决制形同虚设,校方主动权虚置。要想激活准入和退出机制中的一票否决条款,“食堂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而引发学校师生普遍存在较大意见而导致引发*****……或是因食物中毒引发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当之低。在“引发*****”或“安全事故”对应的恶劣水准,与满意水准之间,幅度太大。更可能出现的供餐服务价格较高、质量和分量偏少、服务态度和卫生不佳,肯定会激发师生不满,却并不至于引发*****,这种情况下,校方没有反制、督促企业改善服务的主动权。

其次,师生作为供餐服务的消费对象、服务对象主体,权利虚置。尽管学生、家长、教师可通过家委会、学生会、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来监督供餐服务企业,每个学校的膳食委员会的人数却只有15人,其中还包括校方派出的代表,直接代表供餐服务的消费对象(在学校就餐的师生)的比例更低,很难完整代表师生表达对供餐服务的评价特别是意见不满。一点起码的常识是,如果消费者无法直接表达消费评价,消费选择又面临限制,这就加剧弱势地位,企业将没有动力“讨好”消费者而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第三,学生家长将无法有效监督供餐服务。现有机制下,每学期仅组织1-2次食堂开放日,供学生家长参与。学校和供餐服务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学生家长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学生回家后反映的供餐服务问题提出的诉求。事实证明,如果监督频率过低,形式又过于固定,将无法起到真实的监督作用。今年7月,上海福喜公司向麦当劳等多家品牌连锁快餐机构供应过期肉事件曝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福喜公司此前也采取了类似于定期开放日的形式,开放给消费者代表和采购企业代表监督。

笔者以为,台山市中小学校供餐服务监督体系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要更为明确地界定校方对供餐服务企业的监督主动权,建立起学校师生消费评价量化机制,以学校打分、师生投票的结果而非主管部门臆断来决定,对供餐服务企业的评分特别是合约续约结果。(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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