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错字”差点误了他官司

2014-11-12来源 : 互联网

程先生去年12月被人打伤,事件虽经调解,但对方未支付医疗费等,于是程先**起民事诉讼,并自费去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十级、低视力一级。没想到,开庭之前约10天,程先生的律师发现一纸派出所的《鉴定意见告知书》称程先生的视力状况与被打事件“无因果关系”。程先**蒙,“无因果关系”官司还怎么打?经过层层投诉,派出所又重新出具了一份更正过的《告知书》,但程先生的案子至今仍未能开庭。

后派出所称错误由电脑系统引起,程先生则认为这是草率、不负责任的托词。目前,程先生希望重新做伤情鉴定,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派出所则认为打人事件已走完*安案件处理程序。

被人殴打未及时做伤情鉴定

2013年12月1日晚,因家庭经济纠纷,程先生与杨某发生口角,被杨某打了左眼。当晚,明珠派出所作出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杨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程先生表示暂不需支付,但保持追究的权利。

次日,程先生去上冲医院检查眼睛,当时左眼视力还没有明显下降,但诊断有玻璃体混浊。程先生称,他12月3日又重新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12月10日重新立案,称如果程先生眼伤严重,会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从程先生提供的病历上看到,2013年12月23日,左眼视力下降至0.7;2014年1月29日,左眼视力0.2,并且不能矫正。

今年年初,为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程先生在明珠派出所指点及警官的陪同下前往指定医院做伤情鉴定。但由于所需材料不齐全等原因,今年2月和4月其伤情鉴定请求分别在香洲区公安分局法医科和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得到受理。程先生称是办案警官没有带齐材料,办案警官则称是程先生自己病历不全。

今年年中,程先生找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是“因外伤致左眼视神经损伤,导致左眼视力下降至0.2,不能矫正,属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程先生8月提起民事诉讼,向杨某索赔约8万元。程先生准备用“伤残鉴定意见”在民事庭上作为索赔的主要证据。

民事诉讼原定10月17日开庭,可就在10月8日,程先生的律师汪险峰从**收到一份香洲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称,对程XX被殴打的眼睛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因被鉴定人视力状况与2013年12月1日发生的殴打他人事件的外伤间无因果关系,无法对其损伤程度鉴定”。这份《告知书》是7月24日发给程先生和杨某的,但只有杨某的签名和手印,并没有程先生的签名。

无伤情鉴定成了“无因果关系”

“直接说‘无因果关系’,我的官司还怎么打?派出所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程先生称,他随后向明珠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于10月13日到香洲区公安分局投诉;14日下午,明珠派出所出示了一份中**医鉴定中心的《不予受理函》,以及一份更正过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新的《通知书》措辞更严谨,鉴定意见是“根据被鉴定人程XX目前送检的材料,难以认定被鉴定人目前视力状况与2013年12月1日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无法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新《通知书》打印的时间是4月18日。程先生称,派出所方面曾要求他把签名日期写为4月,但他执意写了“10月14日”。

派出所方面称,出现错误的原因是“电脑系统问题”。办案警官告诉,事后已向省公安厅汇报,并统一修改了填写告知书的措辞模板。但程先生对这一解释非常不满,“就算电脑出错,难道打印出来都不看一眼吗?”

据程先生的律师汪险峰称,“难以认定因果关系”说明鉴定当时的情况,而“无因果关系”的性质就**不同了。其称,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有伤情鉴定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可以出面再次做伤残鉴定,一旦结果是“有因果关系”,可以反过来督促公安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目前,程先生一边等待民事开庭,一边强烈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让他再做伤情鉴定,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小资料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

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疗**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疗后可能**而不影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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