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有了硬性规定:年度第一单“民告官”一把手要出庭

2014-11-15来源 : 互联网

该规定*大的亮点是法定代表人务必亲自出庭,其他地方的类似规定中,对于“行政*长”的界定存在弹性空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并没有指定是部门一把手,惠州的规定明确规定是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其他地方在执行此类规定中的弹性。———惠州中级**相关负责人

终于过了!惠州市**十一届8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规定“本年度需开庭审理的**单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该出庭”该出庭而不去,还将被追究责任。

惠州今年行政案件预计上千宗

目前,类似规定,广东全省也只有广州等几个城市**。行政*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有关的数据统计,我国“***”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而在惠州,今年惠州全市的行政案件预计接近上千宗,而且一年比一年增加。但是,时至今日,也仅有两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一年5件行政诉讼案至少出庭2件

根据获取的《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文本,明确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条件: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而且还规定了出庭次数: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含10件),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的(含15件),不得少于5件。

依据该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法制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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