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第十期“坐下来,谈一谈”讨论的主题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个拗口的“资金”到底为何物?跟业主是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时候可以动用这笔资金?下面整理了一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说明书为大家答疑。
A
有多少*
全国收缴维修资金:5000亿元左右
1998年开始缴存至今
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近几年总数和使用率
2011年底
共约58亿,使用了6000万,使用率约1%
2012年底
共约81亿,使用了8000万,使用率约1%
2014年9月30日止
共约141亿,使用了1.41亿,使用率约1%
B
缴纳标准
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C
如何交存
业主交存
物业未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凭房屋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交款凭证,并为业主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
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
2012年1月1日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或以现楼方式销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实测面积,将*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付开发建设单位。
管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安银行网点。现行两年定期上浮10%的利率,利率达4.125%。
D
啥时续交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知业主续交。
E
如何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
F
房屋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