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村民盖房索28万“挂靠费”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金湾平沙镇小林村村民在建设宅基地住房时被告知由于自身施工队没有资质,必须挂靠该村原副书记曹某贤指定的一家公司以获得资质,如果不挂靠便断水断电阻碍施工,该公司*终共收取了28万余元。此外,其儿子还成立建材公司并以威胁手段迫使村民从他那里购买高于市场价的建材。小林村“村霸”终于被推上审判台,以敲诈勒索罪终审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

霸道:若无资质须交挂靠费

20007年初开始,小林村兴起了村民宅基地建房的热潮,吴某富、廖某宇、黄某财和洪某平等人发现村民雇请的建筑施工队基本没有建筑资质,遂产生向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提供挂靠服务以收取挂靠费牟利的意图。由于其公司富邦物业本身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为了顺利收取挂靠费,2008年初,吴某富、廖某宇、黄某财和洪某平等人经商议,决定向村委副书记曹某贤提议,要求村内建筑施工队必须有资质,若无资质须向富邦挂靠并交纳挂靠费,否则就由曹某贤出面对其停水停电、不准继续施工建房。后吴某富找到曹某贤,提出上述提议,曹某贤同意。

20007年8月,曹某贤以村委的名义召集当时村内的建筑施工队的负责人和富邦的代表吴某富等人在小林村委办公室开会,在会上宣布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必须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建房施工,否则会被停水停电,并介绍富邦有资质,挂靠富邦就可以施工,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0元。随后,曹某贤利用自己的职权,在为村民办理宅基地建房许可手续时,通过查看是否有富邦出具的挂靠费收据或打电话向吴某富核实等方式审查村民或者雇请的施工队是否已向富邦交纳挂靠费,如果核实已经缴纳、其他手续也已齐备,就会核准建房开工,如果没有及时缴纳就会对该村民停水停电。

小林村民为了避免被停水停电、得到施工许可和顺利建房,被迫以每平方米10元的价格向富邦交纳费用。通过前述方式,吴某富、廖某宇、黄某财和洪某平等人,强行收取了56名建房的村民或建筑施工队负责人20万余元。

垄断:儿子高价经营建材市场

2011年5月,曹某贤的儿子曹某华(另案处理)与黄某和尹某梅夫妻合作,在小林村内成立诚信建材经营部,经营建筑用钢材。2012年4月,黄某和尹某梅退出该店的经营,由曹某华单*经营。该店在向村民招揽生意、洽谈生意时会告诉对方,该店系由村副书记曹某贤的儿子开设,若到该店购买钢材、混凝土等建材,办理相关手续会方便,甚至超标建房时能够顺利通过审批,并且能够提前得到建房监督检查的通报。同时称村委对建筑安全管理日趋严格,若发现有违章建房,就会被曹某贤安排停水停电,黄某还威胁称小林村一带的钢材等建筑材料由该店经营,其他地方的钢材无法进村,并向村民威胁称若不购买就会被停水停电或不让他们继续建房等。

村民建房时为了顺利办理相关手续或是避免向他人购买材料后无法运进村而导致无法建房,被迫以平均每吨钢材高于市场价人民币100-200元的价格接受其钢材,共计被迫接受交易近70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敲诈勒索罪判决

一审**认为,曹某贤、吴某富、廖某宇、黄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以向被害人收取所谓挂靠费为名,在共同行为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各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数额*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销售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决曹某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富、廖某宇、黄某财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后,村副书记曹某贤上诉称,自己只是执行村委会的决定,不清楚吴某富等人是如何让村民交挂靠费的,且自己未从本案中获得任何好处,自己对于没有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村民进行停水停电属于上诉人曹某贤的工作范围,是为了**施工安全。

对此,二审**表示,曹某贤在没有核实富邦物业是否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主管基建的村委**的便利,召集包工头开会,并只通知富邦物业到场,要求小林村所有村民自建房必须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同时利用其影响力暗示可以挂靠富邦物业施工。二审**对曹某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意见不予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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