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伟 阮锦平 李华 已婚香港男子黄先生年逾7旬时,在江门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其后立遗嘱将其房产交这个孩子继承。黄先生故去后,其在香港的妻子谭女士起诉至江门市蓬江区**,认为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损害其权益,要求宣告遗嘱无效。江门市中级**近日终审该案,认定遗嘱所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决定驳回谭女士诉请。
七旬再婚生子房产13套
黄先生生于上世纪2 0年代,1950年与谭女士在香港以传统方式摆酒结婚。1999年,黄先生又与冼女士在江门登记结婚,婚后诞下一子黄某,并在20 0 0年以伪造的《出生证明》为黄某办理了入户。20 0 8年,黄先生在江门**2份遗嘱,声明将其与妻子冼女士夫妻共同财产13套房产中其占有份额,在其死亡后由二人儿子黄某一人继承。2010年,黄先生在香港死亡。
2012年5月,经谭女士申请,香港区域**确认其与黄先生婚姻关系仍有效,并经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结婚证书》。2012年9月,谭女士以黄先生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黄某及其母亲冼女士起诉到江门市蓬江区**,请求**宣告两份遗嘱无效。谭女士并对黄某真实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年已7旬的黄先生与黄某不具有亲子关系。
**:遗嘱未侵犯元配权益
蓬江区**一审认为,谭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关系符合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可确认为有效婚姻,涉案**遗嘱中部分房屋(黄先生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前购买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的)为黄先生、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遗嘱中对该部分房产的处分,涉及谭女士所属份额财产的条款无效,而黄先生是否与黄某有血缘关系,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一审**判决遗嘱中涉及谭女士应占份额的条款无效,驳回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近日终审该案,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财产分别制,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财产关系无约定时系各自所有,黄先生生前遗嘱所涉房产也系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以遗嘱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并未侵犯谭女士合法权益,据此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小知识]
香港夫妻财产实行分别制
侨乡江门近年来涉港婚姻纠纷案件频发,但香港和内地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处理涉港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谭女士和黄先生属于香港居民,只能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律即香港法律。但香港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财产分别制,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财产关系无约定时系各自所有。故此,在谭女士无法证明其与黄先生对夫妻财产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黄先生名下财产属其个人所有,其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并无不妥。
另外,中国大陆与香港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和注册程序、婚姻财产关系、离婚的程序和管辖、离婚的理由及条件、离婚障碍、离婚效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冲突。大陆公民在处理同港籍公民婚姻家庭关系时应查明相关法律规定,考虑清楚要选择的婚姻缔结地或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