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请专家 力证年票不违法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会议:年票*场说明会

◎焦点:法制局昨日举行说明会回应公众质疑,今明两天,交通局、财政局也将召开说明会。

◎释疑者: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建全,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清

11月10日,东莞读本“年票拉锯战”专题报道推出后,公众对东莞收取年票的质疑声仍不绝于耳。针对公众对年票的质疑,从昨天起,东莞法制局、交通局、财政局三部门连开说明会,接受媒体采访进行集中回应。昨天上午,*场说明会在东莞市法制局举行,对东莞收取年票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媒体和公众质疑进行一一回应。今明两天,东莞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也将分别召开说明会。

理解公众质疑 三部门连开说明会回应

“我们留意到,社会和媒体对年票这个话题争议不息,我们也理解媒体和公众对年票合法性的质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东莞市**愿意回应媒体和公众的质疑。”昨天上午9时许,说明会一开始,东莞市法制局副局长余小莉就对近期质疑之声作出正面回应的姿态。

随后,她向媒体介绍了两位法学界人士,作为当天说明会主要负责合法性解释的人员。分别是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建全和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清。整个说明会主要由两位法学**解释和回应,市法制局相关人员只做适当引导和穿插。

这只是东莞市**组织的年票说明会的开场。针对公众对年票的质疑,东莞三个部门将连开说明会,接受媒体采访进行集中回应。今明两天,东莞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也将分别接受媒体集中采访。

年票还得收 除非国家和省有政策调整

在上月举行的年票征收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对于“东莞是否有可能取消年票”的发问,东莞市**副***没有明确表示“东莞没有取消年票的可能性”,但从回答来看,只要这114亿元的公路还贷没有还完,国家和省未作出政策调整前,东莞的车主还得继续缴交年票。

近日,一则新闻令东莞车主看到了取消年票的可能性。日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下一步,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缴纳。”

如果东莞年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那么,是否意味着东莞年票也可能被清理呢?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回应称:东莞年票确实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被纳入清理范围的可能性。不过,陈建全则对财政部是否有权限清理收费持保留态度。“即使要清理,也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支撑。”

会场焦点

年票收取违反国家规定?

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强行收取一年的车辆通行费是年票制的基本目的,由于国家禁止强行收取某一期间(包括日票、月票、季票、年票等各个期间)的费用,因此路桥年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东莞货运公司**因年票年审捆绑状告交警一案律师杨明明

回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前面已经说过,大家都知道,也没有否认,东莞市以年票费的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不但有省物价和交通部门的收费许可,还经省**批准。因此,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的批复,确定由路桥收费所具体负责,据此征收路桥年票费,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既然路桥所征收年票费有合法依据,其行为就不属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这种情形,车主也就无权依此项规定**缴纳。

简言之,经省**批准的收费,当然不属于通过强行等不正当手段收费的情形。”———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建全

质疑:“《广东省公路条例》违反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集资和**性基金项目。’”———杨明明

回应:“不违背这项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不属于通知限制的范围。”———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周伟清律师

不清理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质疑:“年票制作为普通道路的捆绑式收费,违反了上位法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相关规定也有抵触。以捆绑式收取普通道路通行费的方式,应尽快予以取消。”———广东省**参事王则楚

“东莞年票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唯一的依据就是省里的法规,,但其违反上位法也是显而易见的,理当废除。总之,此费不清理就谈不上依法行政。”———东莞企业家、网络“头号炮手”肖功俊

回应:“有没有违反上位法呢,其实这是涉及地方性法规效率的问题。国家的立法法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个是未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公路条例是根据交通发展车辆多这一实际制定的,以前是设收费站来收取路桥费,现在是按区域来收取。其实是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这是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可以做出的地方性的规范性规章。”———周伟清

留声机

“东莞年票确实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被纳入清理范围的可能性。”

———法制局回应

“即使要清理,也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支撑。”———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建全

路桥所作为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质疑:“东莞负责收取年票的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不是行政机关,东莞市**授权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负责收费的文件是《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由于东莞没有立法权,东莞市**制定的这一办法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算是地方规定,因此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行政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

回应:“媒体所关心的非诉执行问题,集中一点,就是东莞市路桥收费所作为收费主体是否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无授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明确,该项收费的性质仍是**建设和管理的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年票只是一种不是按通行车次和当次里程收费的一种特殊收费方式,因此,收费主体是否合法,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或者依该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被本级人民**确定为**还贷公路的管理者,就是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和管理**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的规定,收费主体*先不能是行政机关;其次,是由**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而无须由规章重新授权一个已有的组织。因此,只要东莞路桥收费所是依照该条规定成立、或者说符合该项规定,并由**赋予其管理**还贷公路的职能,就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陈建全

“一刀切”统缴是否公平

质疑:“假设道路建设、还贷款,我觉得要公平点,设个收费站,我情愿每次交好过我一年交。统缴,姐真的很少用啊。”

———网友@水瓶注定孤独

“我购车后,车只是老婆在村内接小孩买菜用的,而道路是本村集体建设的,为何我要交钱给市**?”

———网友@Ting-lou

回应:“目前东莞实行年票制,除了依据程序合法外,还可大大地节约通行时间和管理成本,这是对车主的直接利益,也是建快速通行的收费公路的目的所在。

最受益者,应当是天天在路上的货运企业。如果没有年票制,一个城市到处是收费站,到处是关卡,那时候抱怨会更多。

如果这个债由财政来给的话,相当于没有车的人也要来还。对交了的不公平,对财政不公平,对没车的也不公平。”

———陈建全

留声机

“来之前,很多人跟我说,我要是赞同年票制的话,要得罪很多人。”

———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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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龚萍

摄影:梁清

标签: 东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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