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广告“吹牛”被判赔偿千元

2014-12-14来源 : 互联网

消费提醒

令网购者再度狂欢的“双十二”即将来临,在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公众一项重要消费模式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大部分网络消费者面临的问题之一。昨日,香洲区**发布了几个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对消费者、经营者提供警示。

案例1

没有欺诈故意不能断定欺诈

2014年3月,黄先生在甲化妆品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购买某款面膜3包,通过支付宝付款17.40元。**后,黄先**现该款面膜塑料包装袋背面印有由“QS”与“质量安全”字样组成的生产许可证标志。黄先生认为该款面膜未标注成分表,且塑料包装袋与外包装盒上显示的生产许可证标志不符,构成欺诈,向甲化妆品公司申请退款,在遭受公司**后,黄先生向香洲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化妆品公司退还购货款17.4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说法:香洲区**认为,由于消费者选择面膜主要参考的是面膜的生产者、品牌、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虽然被告生产许可标志使用的是旧版本,但其销售的面膜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标志标注不规范不足以导致黄先生被欺骗、被误导,不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情形,不存在消费欺诈。被告甲化妆品公司销售产品的方式不当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不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情形,不存在消费欺诈。由于黄先生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

食品网店被告欺诈

2014年4月,黄先生在天猫网站向乙专营店购买蜜汁猪肉3包,支付宝付款23.4元。该食品外包装标注有“有护肤美容、提高免疫力、保护血管等功效”的文字。黄先生认为“提高免疫力”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遂向**提起诉讼,要求该专营店赔偿购物损失23.4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同月,黄先生在乙专营店购买牛轧糖3包,通过支付宝付款19.8元。黄先生认为该牛轧糖外包装上标注的“中国*创”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遂向**提起诉讼,要求乙专营店赔偿购物损失19.8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同月,黄先生在天猫网站向丙专营店购买到“XO酱牛肉片”2包,支付宝付款19.8元。黄先生认为该牛肉片包装袋上印制的广告中出现的“*”字,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欺诈,遂向香洲区**提起诉讼,要求丙专营店赔偿购物损失19.8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说法:香洲区**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丙专营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牛轧糖已取得相关部门确认或授予该商品是“中国*创”称号。在此情况下,乙专营店在牛轧糖外包装袋上标注“中国*创”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及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XO酱牛肉片”外包装袋所印制的带“*”的广告,属于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然而,该段话中*真诚的“*”字,从现行食品和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中,并无明确规定或相应的限制。因此,丙专营店不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遂判决丙专营店应赔偿黄先生货款23.4元、19.8元,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各500元。由于丙专营店不构成欺诈,**遂判决对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小心消费陷阱

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还作出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规定,并赋予消费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产品成本的销售者、经营者,都应当充分知悉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容易引发消费纠纷。

标签: 珠海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