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生大桥拆迁安置房地点定了

2014-12-14来源 : 互联网

昨天上午,惠城区**公布了《隆生东江大桥及相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了安置房地点位于水口28区A-08、09、10号小区,此外拆迁户的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以及临街“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标准,均比征询意见稿有所提高。

水口28区A-08、09、10号小区

隆生大桥建设项目是惠州市**市政工程,今年7月30日《隆生大桥及相接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水口街道办举行听证会,确定对龙湖社区人民路南面、龙湖第二横街、龙津中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内,涉及征拆面积约5.9万平方米。

昨天上午,惠城区**公布了*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安置房地点位于水口28区A-08、09、10号小区,安置房建设工作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毛坯房。

在听证会上,被拆迁户在听证时希望能将安置房*后交付使用期限在*终方案中体现,现在看来已经不可能,因为*终的《方案》中再次明确了交付时间,依旧计划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住改商”补偿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征求意见稿提到,被征收人能够提供《预公告》(2012年11月9日)发布前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的从事工商经营的非经营性房屋,在市**发布《预公告》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住改商”房屋,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听证会期间,被拆迁户对此也提出了异议,认为应提高补偿比例。

*终方案对此明确,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2014年6月21日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视为符合条件的“住改商”,可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市**发布《预公告》之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预公告》发布前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终方案的补偿标准提高至评估值的60%。

临时过渡费每月18元/m2

与征求意见稿对比,*终方案在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过渡费方面也有所提高。

其中,搬迁补助费标准方面,固定电话移装费由原来的100元/部提高到150元/部,热水器移装费由100元/台提高到了200元/台。

过渡期安置货币补助方面,永久性住宅的临时过渡费由每月12元/m2提高至每月18元/m2,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助,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日止。

厂房、仓库奖励标准有原来*高奖励金不超过27万元,提高到*高不超过30万元。

房屋调换面积每户原则上不超240m2

*终方案明确,有产权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有面积限制,被征收人按等值原则和户型面积*接近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但每户调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0平方米。

可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超过2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需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如安置房面积少于可调换面积的,则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及相对应面积的限时搬迁奖励金给予差额面积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可调换房屋价值总额高于安置房实际价值的,余额部分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Tips

如对方案不满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按*终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此期限内若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惠城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如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于公告发布60日内向惠州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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