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思莹 卢青 龙门一名80后村干部在担任村出纳期间,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37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种果、还贷及家庭开支等,事发后该村干部主动投案自*。昨日,龙门**通报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名村干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责令其将挪用款项如数退回。
被告人郑某,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从2011年10月起任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出纳员。2011年11月15日,该村民小组决定以被告人郑某的名义到龙门县麻榨信用社开设本村小组的集体账户,该账户设立后,村小组的沙场租金、青苗补偿款、果场租金存入该账户,存折由被告人郑某保管,密码则由会计郑某森保管。
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携带本人身份证,私自到龙门县麻榨镇信用社更改了村小组集体账户的存折密码,这样,他就可以自己随便支取款项。
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止,被告人郑某先后挪用该村小组集体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79477.59元。郑某表示,这些款项用于其本人炒股票、种果树、还贷及家庭开支等。由于郑某无法凑集到资金补回账户。无奈之下,2013年12月,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根据龙门**的通报,认为郑某无视国法,身为村民小组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还必须退回挪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