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张艳丽10月底,顺德大良苏女士欲加盟广州一家餐饮公司,在交付近4万加盟费,并签署合作协议书后,在索取协议内容中规定赠送的设备时,被告知,前提是需在该公司至少订购满3万产品。苏女士认为,对方在签约后,口头提出这些要求极不合理,但迫于开业在即,*终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律师表示,公司单方面变更协议属违约在先,但苏女士又签署了具备法律效益的变更协议,增加**难度。
加盟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苏女士计划开设一家甜品店,经多方比较,*终选定加盟广州一家名为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10月30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当天苏女士***交付3.8万元加盟费,并在该公司购买一台价格6000元的收银台。
根据苏女士提供的协议书,该公司应向苏女士***赠送设备、物料、开业礼包、CI系统。11月21日,苏女士要求其将加盟设备物料及其自购的收银台安排发货。该公司客服提醒苏女士,可先行订购该公司产品,一并发货节省物流费用。随后,苏女士收到对方寄送的一份产品订购清单,共计8万余元。
“五六千块*的产品都可以用三个月了,订几万块*的产品肯定会过期。”苏女士打算订购1万多元的产品。苏女士还注意到,客服提供的清单所列产品只有英文编码没有中文名称,也没有正式盖公章的产品价格表,要求提供产品明细始终无果。
规定订货总额,否则不给技术支持
“只能全部订,不能选。”根据苏女士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她无权自行选择所要订购产品。苏女士告诉,经过反复沟通,该公司将订货总额标准降至3万,“否则不给我发加盟设备物料及收银台。”查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并未看到对订货数量和金额要求有明确说明和强制性要求。
客服告知苏女士,如其选择不购买公司原材料,公司将不派师傅给予技术支持。随之要求苏女士签署一份《关于未在公司购买原材料申请书》。“签了这个协议,他们就不派师傅下店,也不提供菜单广告和后期新产品技术支持。”苏女士说,但根据合作协议书,公司应在签署协议之后,就提供专业管理、销售、新品研发技术、人员培训、督导师傅下店指导等服务。11月28日,迫于开业在即,苏女士*终选择签署该协议,但她认为,这样的做法极不合理。
[律师说法]
签署变更协议要谨慎
针对该问题,采访了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蒋小平律师,他表示,该公司在与苏女士签署协议后,要求苏女士购满3万元的物品后才配发协议中的设备物料等,属于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该公司已属于违约在先。但苏女士随后签署的变更协议属于双方协定后签订的,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增加**难度。蒋小平建议,在遭遇不公平现象时,是否签署变更协议要谨慎。
蒋小平表示,利用加盟欺骗的现象不在少数。他建议,在加盟前,要特别留意加盟店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等细则,“合同上的内容一定要清晰,不要太笼统,*好提前找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