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舒淇(原名林立慧)肖像权遭起诉,一审被判赔20万元(今年7月23日中山读本05版曾作报道)。之后琦圣电器公司不服,认为“侵犯林心如的肖像权才判赔5万元”,因此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近日二审结果维持原判,琦圣电器公司须向舒淇赔偿20万元人民币。
案由:未经同意使用舒淇肖像被告
2012年2月16日,林立慧的经纪公司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公司)的前身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30日变更为索菲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林立慧代言“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琦圣电器公司自认系“索菲亚”厨卫电器的商标持有人,于是琦圣电器公司在其面向马路厂房上安装的大型广告牌上使用有林立慧的肖像,另琦圣电器公司对外的产品宣传画册上,亦多次使用林立慧的肖像,甚至有使用林立慧肖像作“索菲亚”厨卫电器宣传的报纸广告。
2014年2月24日,林立慧以琦圣电器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在相关媒体以不小于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实施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琦圣电器公司赔偿20万元
原审**认为,本案中,琦圣电器公司借林立慧代言“索菲亚”衣柜及家具产品之机,在未经林立慧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林立慧肖像,对其同为“索菲亚”商标,但属不同种类的厨卫电器进行产品宣传,其行为已侵犯林立慧的肖像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于产品代言,一般均有禁止代言人对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重复代言的合同条款,故琦圣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使林立慧丧失对厨卫电器该类产品的代言商机。原审**根据琦圣电器公司的侵权方式、手段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结合林立慧的知名度,确定琦圣电器公司需停止侵害,并需要在《中国工商报》、《广州日报》上分别以不小于1/4的版面刊登澄清事实的公告,向林立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林立慧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上诉:侵权时间短并未因此获利
之后,琦圣电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琦圣电器公司赔偿林立慧经济损失20万元过重。认为琦圣电器公司仅在小范围内使用了林立慧的肖像,琦圣电器公司侵权时间短,行为方式情节轻微,未造成林立慧较大的经济损失,且琦圣电器公司并未因此获利,不应作出赔偿,琦圣电器公司亦无力承担上述赔偿费用。
此外,琦圣电器公司还出具2014年5月14日的《广州日报》刊登的案例,拟证明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判决赔偿5万元,本案经原审**判决赔偿20万元明显过重。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月9日,此案二审结果**。市中院认为,对于琦圣电器公司提供的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例,因该案判决赔偿5万元并非终审判决结果,且侵权行为、方式、后果等与本案均不相同,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另琦圣电器公司是否具备经济能力不影响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院驳回琦圣电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