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李昊泽李世寅男子阿彬消夜饮酒让同行女子醉驾自己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女子死亡。死者父母认为该男子应承担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古镇法庭审结了这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令阿彬支付原告赔偿款约6.3万元。
原告:亲属死亡与被告有因果关系
2013年12月20日晚,被告阿彬邀请阿慧外出消夜,两人都喝了酒。事后阿彬明知阿慧没有驾驶执照并已醉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粤J牌号摩托车交给她驾驶。21日凌晨1时55分,阿慧搭载被告从海威路往乐丰路方向行驶,行经小榄镇海威南路华发金属对外开放路时,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阿慧死亡。
原告死者的父母称,被告对阿慧死亡有重大过错。阿慧系受被告邀请外出消夜饮酒,期间被告多次对她进行劝酒,且清楚阿慧的酒量。其作为**行为能力人,可以判断出阿慧已达到醉酒状态(司法鉴定阿慧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18.4㎎/100ml),而被告当时体内酒精含量只达74.5㎎/100ml,未达醉酒状态,应当能预见醉酒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生命危险。被告作为邀请人,在阿慧神志不清的时候,对其有适当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阿慧的死亡与其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索赔52万余元。
被告:死者本人有重大过错
被告阿彬辩称,阿慧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将此归咎被告的借车责任。被告对阿慧的死亡并不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本是酒后不想驾车,阿慧要借用其车。在此事件中,阿慧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且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减轻甚至免除被告的责任。
**:男子未尽劝诫义务
**经审理查明,阿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陈某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也违反法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为,被告阿彬邀请阿慧消夜饮酒后,明知阿慧酒后无证驾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未尽到警勉及劝诫义务,甚至搭乘该车,放任阿慧酒后无证驾驶从而导致阿慧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后果,对阿慧的死亡,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为60多万元,被告阿彬承担10%即约6.3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