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行判决和裁定是国土部门的法定义务

2014-12-16来源 : 互联网

Q&A

南方都市报Q:本报调查报道石龙一宗5年前的土地司法拍卖纠纷一文(详见11月28日东莞**楼市A3叠1-3版《一块土地,历时五年,四遭审判,砸了4000万,拿了国土证,还是飞了》),案件所涉用地,土地国土证编号为“东府国用(2010)第(特146号)”已被新的“执行裁定书”宣布,“将亚美公司名下的土地**变更登记到石龙木材厂名下。”

请问,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在谁的名下?国土局是否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据是?当该土地有法律纠纷,国土是否滞缓办理该证过户、更名等?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A:经查实,涉及此案的东府国用(2010)第特1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登记在东莞市亚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条规定:“人民**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依法执行人民**的判决和裁定是国土部门的法定义务,所以,我局将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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