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宗劳资纠纷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围观者自应尊重仲裁庭的审理,相信仲裁结果会严格依法而为。但从新力鞋厂停工事件本身来看,工人**之艰已超出了个案本身。
从劳资双方谈判结果来看,工人要求按实际工龄补缴社保是有法律依据的,事后也得到了厂方的认可。依《工会法》,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依法作出处理。在上述个案中,如果工会和当地**能及时介入,停工事件或可避免。
当企业发生停工事件后,《工会法》第27条也明文要求,“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生产、工作秩序。”
但在整个新力鞋厂停工事件中,我们并未看到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会处在与资方协商的***。在媒体的报道中,工会居然成了与劳动部门一起“会同厂方要求工人选出员工代表进行谈判”的角色。而工人们曾去大岭山工会寻求帮助,但也没有下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当地工会要么不露面,要么找不到人,要么会同厂方要求工人选代表。在新力鞋厂停工事件中,工人代表事实上承担了工会的职能,进而陷入了被解聘的境地。也难怪有工人代表会感慨这是“枪打出头鸟”。
对于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给予了特别保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但对于新力鞋厂停工事件中,那些“不小心”干了工会的活却遭解聘的工人代表,正等待着一个法律说法。而因履职不力,导致停工事件及解聘工人代表事件发生的工会,更得有个说法。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更多的停工与报复工人代表行为发生的话。
□**桥(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