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乘公交摔伤责任该由谁负?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门君诚卢柱平73岁的老太太搭乘公交车摔伤,在与公交车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引起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昨日从佛山市南海区**获悉,**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指出,承认老太太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

事发:乘公车摔伤引发诉讼

2013年12月8日早上7时许,73岁的招婆婆在买完菜后坐上了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公司)的276路公交车回家。

行驶中招婆婆在换座位过程中摔倒,招婆婆左胸腹部撞到了座位上,经入院检查,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并于2014年1月10日出院。

出院6天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主持下,招婆婆与公交司机江师傅签订《*安调解协议书》,由江师傅***赔偿其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5.5万余元,调解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然而,招婆婆却于6月4日将佛广公司起诉至**,要求佛广公司赔偿除已支付的5.5万余元医疗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合计24万余元。原来,她儿子李先生后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招婆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招婆婆认为,她与被告佛广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自己是消费者,被告是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江师傅刹车导致自己跌倒,被告理应赔偿。除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般项目外,招婆婆还主张被告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0万余元。

判决: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7月4日上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南海区**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于如何划分招婆婆和佛广公司之间的责任,**裁决,对于该案事故的发生,两者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先,招婆婆摔倒是江师傅在红灯转为绿灯后正常启动车辆带来的惯性所致,并非江师傅故意急刹或急起引起,故江师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次,公交车上“乘车规定”字体较小,加之招婆婆年龄较大,不可能通过该“规定”了解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但招婆婆在案发前已乘坐了一段时间,不止一次地听到车辆内播放“坐稳扶好”的语音提示,但其在车内走动时并未搀扶任何物体便径直向车厢尾部走去,故招婆婆亦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终,**酌定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经核定,招婆婆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8万余元(含已支付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佛广公司在签订协议后赔偿给招婆婆的款项已高于其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不适用“消法”赔偿

对于招婆婆提出的应按消法赔偿,该案承办法官梁晓明指出,该案不应适用“消法”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

招婆婆乘坐佛广公司公交车而致其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同时构成了违反运输合同和侵权损害两种法律关系。招婆婆以身体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即选择了要求佛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梁晓明指出,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衣、食、住、行等是*基本的生活消费,公交车乘客显然属于消费者。但承认招婆婆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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