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款没到账 卖家延迟交房

2014-12-28来源 : 互联网

吕婧刘香霞认为老房主没有按期交付房屋,朱某雄把朱某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过中山市**人民**审理认为,房屋之所以延迟交付,是因为朱某雄延迟向银行递交按揭申请,导致银行贷款没有到账,*终**驳回朱某雄的诉求。

原定10月底交的楼延至次年1月

2013年6月11日,朱某雄与朱某明、张某宜夫妇,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朱某明夫妇转让两套房产给朱某雄,总价33万元定金3万元;朱某雄须在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定金之外的*期款7万元,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申请按揭;朱某明夫妇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给朱某雄使用;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

但是合同签订后,朱某雄没有按约定在2013年6月20日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而是在2013年7月19日才提交。2013年10月31日,朱某明夫妇因账户未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向朱某雄交付房屋,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1月17日,朱某明夫妇收到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23万元,遂于当月29日向朱某雄交付房屋。此后朱某雄与朱某明夫妇就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家具电器缺失以及垫付的水费、物业管理费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1880元。

**驳回原告诉求

关于被告延迟交楼的违约责任,**认为:交楼的前提在于原、被告以及经纪方均推断两被告*迟可以在2013年10月底前收到银行贷款,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银行贷款并未如期发放。**认定原告在导致银行贷款延期发放成因上,存在迟延递交申请的过错。*后,**判决驳回原告朱某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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